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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唐时期的田赋和徭役制度
(一)隋代的租调制度
隋朝的赋税制度是沿袭北周而来的,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的。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 。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按照这个规定,隋代农民交纳租调的计算单位是“床”,一夫一妻为一床。按床缴纳粟、绢
或布。单丁或奴婢交纳丁床租调的一半。未受地者不课,有品爵的免课租调。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王朝把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把每年服役日数改为二十天,调绢由原来的四丈减为二丈。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一律免役收庸,就是用布帛代替力役。成丁年龄提高后,原先十八岁授田的规定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授田年龄以后,就可以有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徭役。纳庸代役的规定和租调徭役的减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唐代的租庸调制
1租庸调制的内容
唐初的租庸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制定的,也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的。根据记载,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调,随乡土所出,每丁每年纳绢(或绫、 )二丈,绵二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二斤。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又作了新的规定:布帛要求一尺八雨宽,四丈长才算一匹;布五丈才算一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
。如一户所纳之物,不成匹、端、屯、 的,都要折凑成整数。此外,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谓之庸。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负担,每年一丁相当于三十天至五十天。对于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又有减免租庸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
唐代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而其基础则是丁。这正如陆贽所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所以,这种赋税制度,叫做租庸调制。
2实行租庸调制的意义
唐初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施行,都是以人丁为本,使得一部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保证有一部分自耕农民的存在,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来源。
唐代租庸调制,自高祖李渊时制定,后经太宗整顿,直到玄宗开元初,一直承袭未变。在这一百二十余年间,经济逐步上升,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有了节余,国库也日益丰实。这说明财政税收制度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3户税和地税
唐代在租唐调税制以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
(1)户税
唐武德六年,下令将全国民户按其资产的多寡划分为三等;九年,又改为九等,人民按户等交户税,户等高的多交,户等低的少交。
户税不同于租庸调。首先,性质不同:户税属于资产税性质。《文献通考·田赋考》说它以钱币交纳。“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其次,课征的对象不同;租庸调的梨征对象是丁,主要是均田农民,那些王公贵族、豪强地主多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不交纳租庸调。户税的课征对象则是对全国所有的民户,自王公以下所有的民户都要交纳户税。但此时的户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唐代中期以后,由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田亩变易,民户逃亡,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发挥作用,这时,户税和地税在财政中的地位逐渐重要起来。根据《通典》记载:天宝中全国户数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当时第八等户课征户税四百五十二钱,第九等户课征二百二十二钱,通以每户交户税二百五十钱来计算,全国户税收入为二百多万贯。这个数字,相当于全国全年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一。大历四年,规定:上上户交四千丈;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上下户一千丈;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王公百官也要交纳户税,并按官品列入不同户级。由于户税税率的提高,户税收入所占比重也就加大了。
唐代前期,户税一般供充各级官吏的俸料钱。据《唐会要》记载:“开元十年正月,遂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万户税钱充,每月准旧分利数给”。后来,户税钱又被用作公廨费以及驿站所需的经费。据《唐六典》记载:“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此外,户税收入还曾用作常平仓本钱。
(2)地税
地税的征收,开始于唐初,来源于隋代的社仓税。专供凶年救急之用。太宗贞观时,地税按田亩征收,“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稻之属,各依地土,贮之州县,以备凶年。”高宗永徽二年九月,地税改为按户等征收。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玄宗天宝时,全国赋税总收入中,仅地税一项,岁入粟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约为全国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与租庸调中的租粟收入相差不多。
唐代征收地税,本义是为设置义仓,储存粟米,以备凶年之用。唐中期后,国家财政困迫,遂一改常法,把义仓储存的粟米运往亦师,用于国家财政的支出,还强令农民负担运费,本以利民为目的的地税,不但没使农民得到实惠,反而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三)唐代中后期的两税法
1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进入唐代中期后,由于土地兼并,户口流亡,均田制遭到破坏等原因,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基础,遂改行两税法。废租庸调行两税法的原因是:
(1)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遭到破坏。
唐代中期,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土地占有形式发生很大变化,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均田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作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的。它的出现,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同均田制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必将导致均田制的破坏。据《通典》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土地兼并的加剧,促使地主庄罗经济进一步发展,大地主霸占官田,兼并民产,广占土地,不输租庸调,致使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脱籍流亡,有的成为大地主庄园中的佃户,国家负税户减少。
(2)赋役制度破坏,农民负担过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机构日益扩大,官吏逐渐增多,官俸开支随之增加。而玄宗后期,边境形势又呈紧张,军费开支增大。日益增多的兵役和赋税负担,都加在课户身上。但这时的课户,只占全国总户数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租庸调的收入,是以课口为基础的。人口减少,势必影响国家收入。乾元三年租庸调的收入,已不到天宝末年的三分之一。特别是安史之乱后,人口急剧减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据记载:安史之乱爆发的天宝十四年,中央掌握的户数为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户,人口为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零九人;到乾元三年户数只有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四户,人口为一千六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六人。在人口大量流散,丁口转死,田亩转换,贫富升降变化很大的情况下,唐王朝既失去了征收赋税的土地,又失去了交纳赋税的人丁,这样,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也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必须以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来代替。
(3)户籍紊乱,户口失实。
唐朝初期,初行租庸调法之时,有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办法。规定三年一造户籍,为了编造户籍,建立了团貌制度。国家每年征收的赋税数字,都要在县衙门口和村坊正式公布,使众所周知,征税的官吏不得随意加派勒索。唐开元以后,法令弛坏,土地变动很大,户籍久不清理,农民逃亡,户口失实,官吏趁机做弊,侵渔百姓,租庸调收入大减,均田、户籍、租庸调是一条锁链上的三个环节,在均田、户籍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租庸调法也就无法再继续推行下去。
(4)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本身存在着弊病。
唐朝初期,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本身也存在着不少流弊。例如对土地的买卖限制越来越宽,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造成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又如对官吏普遍授田,这些官吏广占土地,这也助长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且唐初的贵族、宗室和官僚大地主按规定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却不负担赋役,沉重的赋役负担却落在自耕农民身上,所以均田制实际上不均;租庸调法对农民并未带来多少好处。
(5)户税和地税的发展。
唐中期以后,政府的赋税收入急剧下降,史载:“王赋所入无几”。为了维持唐王朝的统治,不得不加强对户税和地税的征收。从地税来看:代宗永泰元年(公元765年)五月,京兆麦大稔,每十亩官税一亩。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因国用不足,征收青苗钱,一亩税钱十五。大历四年(公元769年),京兆秋税,分作两等,上等亩税一斗,下等亩税六升,荒地亩税二升。从户税来看:大历以后,规定上上户课税四千丈,下下户课税五百文,同天宝时相比,下下户增加了二百八十文。其它各等亦有增加。同时,还规定对王公百官与民户同样课税,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其它品次类推。如果一户在几个地方任官,在每处都要依品纳税。由于户税和地税收入不断增加,地位日渐重要,为向两税法过渡创造了条件。2两税法的内容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对着土地兼并严重,户籍混乱,田亩转移,人口流散,吏治败坏,藩镇截留税收,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上书请作“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根据史籍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归纳起来有如下要点:
(1)财政原则,唐代以前的历代财政,一般是以实行“量入为出”为原则。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最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的总额。再把总税额,分配给各地,向当地民户征收。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2)课税的主体:“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不分主户和客户,都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行商是流动的,不常居一地,规定要在所在州县纳三十分之一的税。这样,行商的税负大致和定居人相差不多。
(3)课税标准:两税法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贫富,也就是按照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土地和财产多的多征,土地和财产少的则少征。这说明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已考虑到人民的负担能力,把由按劳动力的多寡、强弱为课征标准,改变为按财富的多少为课征标准。这是一大进步,对后世的赋税制度影响很大。(4)纳税期限:分夏税和秋税两期交纳,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5)纳税物品:两税法规定是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田亩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即是“定税之初,皆计缗线,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说明到唐朝中期,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由实物纳税逐渐进入到以货币纳税,这是财政史上一大发展变化。德宗时,政府每年征得钱三千多万缗,米二千多万斛。
3对两税法的评价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施行,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它的积极意义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简化了税制。两税法把地税、户税、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合并到一起,分夏秋两次征收,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对纳税时间和纳税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改变了过去那种“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即便利于农民掌握和交纳,又便利于政府的征收和管理。
(2)扩大了纳税面。唐初在实行租庸调法的时候,纳税的只限于课户,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大地主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还庇荫着大批的客户,均不交纳赋税。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不管主户、客户,都要按规定纳税。那些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不课户,连同他们庇荫的客户,以及不定居的商人,都一律要负担税收。纳税户随之大量增加,因此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经朝廷派官吏到各地检查核实户口,共清查出主户三百八十万户,客户三十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
(3)均平了纳税负担。两税法的课征,不再以丁床打算,而是以资产、田亩计算,就是“以贫富为差”。资产和田亩多的则多征,资产和田亩少的则少征。商人和农民一样征税。这从法令,从规定上来看,是比较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改变了以往赋税负担只集中在一般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起到了均衡负担的作用。
(4)巩固和加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集中财权于中央,整顿了财政制度,消除了以前财政上的混乱局面,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中央集权。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经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实行两税法后,由于停止了其它一切两税之外的征科名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剥削,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了的阶级矛盾。由于纳税户的增加和赋税承担面的扩大,一般自耕农民的赋税负担减轻了,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却大大增加了。两部法施行后,政府的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多万贯,比实行两税法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
两税法也存在不少缺点乃至弊病,主要有如下几点。
(1)配赋不均。两税法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因为战乱,各州、道田亩数额变化很大;情况变化了,再按旧额数摊派赋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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