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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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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配赋不均。两税法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因为战乱,各州、道田亩数额变化很大;情况变化了,再按旧额数摊派赋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税负不平。两税法是按户等纳税,唐朝制度规定,三年一定户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也是产生税负不平的一个原因。
  (3)折钱纳物,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两税法规定以货币计税交纳,这在我国财政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在唐德宗时,货币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程度终究有限,所以,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因为在初定两税法时,钱轻物重,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产量增多,东西多了,物价便宜了。以后,因为对货币的需要量增大,以及政府控制市场钱币的流通量,一些大官僚、大商人乘机大量贮积现钱以逐轻重等原因,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人民就要交纳更多的实物以满足赋税的货币额。从钱轻物重,到钱重物轻,这一变化,人民的负担加重了。当时人陆贽曾上疏税:“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知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其二矣,虽官非减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
  (4)按财产征税,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两税法规定按财产的多少来征税,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别。如果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
  (5)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造成统治者横征暴敛。两税法是以“量出为入”的办法,来确定赋税总额的,由于支出常无准则,两税法行之不久,政府财力匮乏,便任意加征税课,两税之外,又出现了许多新的苛捐杂税。
  总之,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两税法实行后,对唐中期农业生产的发展,阶级矛盾的缓和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 隋唐的盐茶酒专卖
  一、盐税及食盐专卖
  对食征税,隋唐两代,在不同时期不有同的作法。隋朝初年,依北周之制,对于盐池盐井,皆禁百姓采用。开皇三年后,对盐酒免税,史书记载:“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唐初承继隋制,对盐池盐井不加限制,官民共采,并不征税。自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前后共计一百三十年间,盐均无税。这段时期,国家赋税收入的来源,主要领先租调的收入。玄宗开元元年,随着需要的增加,开始向盐税征税,但收税很轻。天宝、至德年间每斗盐征十钱。当时全国共有盐池十八,盐井六百四十,都隶属于度支。这些盐池、盐井所产的盐,都要课征盐税。当时安邑、解县两池之盐,岁课得盐万斛,以供京师。沿海产盐的一些地区,则以盐代租粟,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
  唐代的食盐专卖,始自唐肃宗时期(公元756至762年)安史之乱后,两京陷没,民物耗尽,支出浩繁,财政分割,国家赋税收入,仰赖于四川和江南地区,而这两个地区都以产盐著称,所以盐税盐利成为唐王朝的一项重要赋税收入来源。
  唐代食盐的专卖办法,前后在差别,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唐肃宗任命每五琦为盐铁铸钱使。第五琦作榷盐法,规定凡是产盐的地方,都要设置管理机构。盐户制盐要立户籍,称为亭户,国家免去亭户的徭役,让他们专门制盐。所生产的盐,全部由官府收购,不准私卖。官府把盐民那里收买来的盐,按每斗加时价一百钱出卖。盐税盐利收入成为国家赋税收入中的一项重要来源。第五琦的榷盐法,由于盐价提高了很多,在执行过程中,诸州又随便加价,因而流弊很大。肃宗宝应元年(公元761年),刘晏被任命为度支盐铁使,负责管理国家铸钱、盐铁、转运、常平等项工作。刘晏在第五琦榷盐法的基础上,对食盐专卖制度进行了改革,创行就场征税的专卖制度。刘晏认为,第五琦实行的官收、官运、官销的榷盐法,设官太多。官多则民扰。就场征税,即在产盐的地方,设置盐官,负责收买盐户所煮之盐,盐官把收购来的盐,再转卖给商人,由商人自由运输到各地销售。除产盐地以外,不再设置盐官。这种办法,即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即组织了财政收入,又减少了国家机构的官吏。刘晏还在商人不易到达的偏远地区设置了常平盐仓,以调节食盐的供应。当市场上食盐供应不足,盐价上涨时,政府则减价出售,官收运销之利。以此来弥补商运、商销之不足,并防止商人垄断盐价,从中获取厚利,以影响人民的生活。为了保证国家的盐税收入,严禁私盐,捕缉私盐。我国缉私制度从此开始。
  自第五琦创行榷盐法,每年得食盐税利六十万缗;刘晏改革盐税制度,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至大历末年,食盐税利收入为六百万缗,占全国赋税总收入一千二百万缗的一半,比第五琦开始实行食盐专卖时增加了十倍。其后,刘晏罢官,盐法渐乱,自建中(公元780年至783年)初至大中(公元847年至859年)末,八十多年间,盐税日增,原来一斗加时价一百钱。贞元四年(公元788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请增加盐税,一斗盐加价二百钱。其后,复增六十、一斗盐卖到三百七十钱。唐王朝为了搜刮钱财,盐法愈搞愈乱。除官府增加盐价外,盐商也任意抬价,盐价猛增。盐价愈高,盐利愈大,走私漏税的现象也就愈严重。官府虽采用严峻的刑罚,但仍然禁绝不了走私漏税贩卖私盐的活动。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升降到二百五十钱,河中两池盐,每升降到三百钱。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7年),李巽为盐铁转运使,整顿盐务,革除盐政上的弊端,盐税之利,重归度支。这时,食盐税利为六百六十五万缗。达到刘晏末年水平,以后又增加到刘晏时期的三倍。李巽死后,盐法又乱。唐朝末年,藩镇割据,盐池、盐井复为藩镇掌握,盐利被截留,不入国库了。
  二、酒税及酒专卖
  隋朝初期,隋文帝依北周之例,对酒实行专卖。开皇三年,在实行食盐免税的同时,又废除了酒专卖制度,从此酒亦无税。唐肃宗乾元元年,下诏禁酒。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以财政匮乏,诏令全国各州,核定卖酒户数,令其按月交纳酒税。除核定的卖酒户外,不管公私,一律不准酿卖。又把全国酒户分为三等,酒户按月分等,向政府交纳酒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下令停止私人酒户卖酒。建中二年,再次下令禁民卖酒;为了弥补军费开支的不足,由官府设置酒肆酿卖,每斛收钱三千,有敢私酿者治罪。时间不久,又停止了官府酿酒专卖的办法。贞元二年(公元786年),规定卖一斗酒要交纳一百五十钱,当时一斗酒的价是三百钱,即征收百分之五十的销售税。并规定酒户可免除徭役和杂差。独在淮南、忠武、宣武、河东等地实行榷曲,即对原料酒曲征税。元和六年(公元811年),“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即在京城停止实行酒专卖制度,把榷酒钱加在两税青苗钱之上,成为两税的附加税。武宗会晶六年(公元846年),为严密酒榷,实行对酒曲征税,并且官设酒店卖酒,实行对原料课税与酒专卖并行。总之,唐代对于酒的征课,或行专卖,或行征税,或行榷曲,时有变化。至于酒税收入,史书很少记载。太和八年(公元834年),酒专卖收入为一百五十六万缗。其中酿费占三分之一,贫户逃税未计算在内。即榷酒的纯利,达到一百万缗以上。仅次于食盐专卖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茶课与茶专卖
  征茶税开始于唐代。唐代以前,尚无饮茶之风。以茶为饮料,唐时从江南传到北方,逐渐盛行。
  唐朝初期,茶同盐酒一样,不征税。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根据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对茶、漆、竹木各取税十分之一,以充常平本钱,后来因为收税不多而停征。由于饮茶的人数不断增多,南方很多地方大量种植茶树,淮南、浙江、福建、岭南、荆襄、四川都是产茶区,不少人以种茶为业。以茶“给衣食,供赋役”,当时的富商大贾中,很多人都是茶商。德宗贞元九年(公元793年),根据盐铁使张滂的奏议,在产茶州县的山场和商运要路,设官抽税,十分税一,当年就得税钱四十万缗,等于刘晏初出时的盐税收入。穆宗时(公元821年—824年),两镇用兵,财政困难,库藏空虚,又在宫中建造百尺楼,费用很大,于是增加茶税,每百钱增五十。文宗时(公元827—840年),王涯为榷茶使,为了增加茶的税利收入,下令让人民把自己的茶树都要移种在官场,焚烧掉人民手中的私制茶叶,增加茶的榷价,由政府实行茶专卖。由于遭到人民的反对,不久废弃专卖制度,改行征收茶税。当时,茶税收入较多,据记载:文宗开成年间,朝廷征收矿产税,每年不过七万余缗,抵不上一县的茶税收入。武宗即位(公元841年),盐铁转运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税。茶商经过的州县,官吏要帛重税。官府还给茶商特设旅店,收取住宿费,称为“榻地钱”,有时甚至扣留舟车,勒索税钱。宣宗时(公元847—859年),又以江淮茶商私增斤两,每斤茶叶增税五钱,称为“剩茶钱”。天下茶税收入,比贞元时增加一倍。至唐后期,茶税越来越重,私茶也越来越多,虽加重治罪,仍不能禁绝。唐王朝的茶税收入,每年近百万缗,成了仅次于盐税的重要税种之一重治罪,仍不能禁绝。唐王朝的茶税收入,每年近百万缗,成了仅次于盐税的重要税种之一
  第四节 隋唐的工商杂税
  一、矿 税
  隋朝乃至唐朝初期,对矿冶业并不重视,直至贞观初年,还禁止采银。当时全国有金、银、铜、铁、锡矿共计一百八十六个。政府对矿藏的开采、冶炼和铸造,同盐酒一样,初期并不征税。太宗贞观十年(公元636年),治书侍御使权万纪曾向太宗建议,开发宣、饶二州银矿,岁可得数万缗。权万纪的建议,遭到太宗的斥责,并把他贬黜还家。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德宗时,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七盐,岁铸钱四万五千贯,输送到京师。其加工和转运费用,平均每贯要花二千钱,成本费太高。高州有红崖冶,出铜很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请增工凿山取铜,恢复洛源旧监,增置十炉冶铸,岁可得钱七万二千贯,除去工本费每贯九百,还可以赚钱。江淮七监,请予停罢。并建议:将山泽之利收归国家所有,由盐铁使管理。金、银、铜、铁等矿产品均作为课税对象。德宗采纳了韩洄的建议。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唐王朝下令重申采银之禁,凡采银一两以上者,笞二十,逐出本界,州县官吏按级科罪。开成元年(公元836年),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全国矿税收入,不过七万余缗,抵不上一县的茶税收入。宣宗时(公元847—859年),因财政需要,盐铁转运使裴休奏请将山泽之利复归盐铁使,以供国用。遂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废铜冶二十七,铅山一。全国岁采银二万五千两,铜五十六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
  二、率贷和借商
  率贷是指唐王朝向富商豪贾征课一定比率的钱财,是对富商豪贾的强制举债,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征课,具有临时财产税性质。
  率贷开始于唐肃宗时期(公元756年),天宝末年,国家府库空虚,各地驻军用度不足。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肃宗遣御史郑叔清等征课江淮、蜀汉一带富商豪贾的资产,十收其二,所收以巨万计,称为率贷。凡富商豪贾交纳家财五分之一的临时财产税,官储即授给他们一定的官爵,但只是一种虚衔。还规定如商贾能以其财产的十分之四助军者,则可终身免除徭役。其后诸道节度、观察使,多率贷商贾,以充军资杂用。也有的于津隘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对待钱至一千以上的商人,均按率收税。此时,率贷已由临时财产税性质,转化为营业税或通过税性质。
  德宗建中初(公元780—783年),河南、河北用兵,月费百余万缗,国家府库不支数月。太常博士韦都宾、陈京建议:以为“货利所聚,皆在富商,请括富商钱,出万缗者,借其余以供军计,天下不过借一、二千商,则数年之用足矣”。德宗采纳了这个建议,并答应在罢兵以后,用公款偿还欠债。借钱令一下,京师官吏对人民强力搜索财货,以至逼死人命,长安嚣然如遭寇盗,而计所得才八十余万缗。唐王朝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结果百姓为之罢市,相率遮宰相马诉苦,以千万数。这次借商所得,共计二百余万缗。
  唐代率贷和借商具有同样的性质,率贷是赤裸裸的对商人的强制征收,借商名义上是借,实际是是借而不还,也等于强制征收,实际上是对富商豪贾的剥夺。
  三、间架税和除陌钱
  (一)间架税
  间架税,即房产税,以房屋为征课对象,建中四年六月庚戌,初行税间架、除陌钱法。当时国家用兵,根据旧制,诸道军出征,皇帝要忧恤士卒,赐与酒肉,士卒本道口粮皆发给其家属。总计这次出征,计月费钱三十余万缗,国家常赋不能供给。判度支赵赞乃奏行税间架、征除陌钱二法。税间架,即以每屋两架为间,按屋的好坏分为三等,上屋税钱二千,中屋税钱一千,下屋税钱五百。官吏闯入民人家室计算其数。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来说,出钱动则数百缗,如果敢有隐匿一间不报的,杖六十,赏给告发者钱五十缗。这是一种十分苛重而又不公平的税,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以号召群众。德宗被迫将它和其它杂税一并废除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以号召群众。德宗被迫将它和其它杂税一并废除
  (二)除陌钱
  除陌钱是对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征的税,属于交易税性质。凡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钱物,每一千钱,官抽五十文税钱,税率为百分之五。如果是以物易物,就要把物品折合成现钱,再依税率抽取相当的货物作为税收。唐代的市场交易,除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外,经常是通过牙商,即市场经纪人来实现。牙商持有官府发给的印纸,遇有买卖进行登记,由牙商负责核算交税。不通过牙商的店铺,则由店铺自备私簿,登记交易额,然后申报纳税。对于偷漏税者,钱达百文的,杖六十,罚钱二千,赏告者钱十缗,由犯者承担。除陌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分苛重。并且牙商得专其柄,率多隐盗,而公家所入不得其半,而一般商民则大受其害,以至怨声载道。除陌钱施行不久,与间架税同时废除。
  四、关 税
  (一)内地关市税
  隋初,文帝除入市之税。唐太宗即位初,也下令停废诸关,由商人自由贩运,关市无税。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有司表请税关市,凤阁舍人崔融上书极谏:认为征收关市税,则扰乱商品流通,使仕农工商不能安居乐业。提出:“税市则人散,税关则暴亡”。主张“关市讥而不征”。武则天采纳了崔融的建议,关市仍无税。至德三年(公元758年),太子少师兼河南尹李巨,于城市桥梁税出入车牛钱以供国用。贞元时,润州刺史兼盐铁使李 于私路小堰,厚敛行人。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于诸道津要都会之处,设置官吏,查阅来往商人的财化,计钱每贯税二十丈。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以充常平本钱。赵赞的建议被德宗所采纳,为唐王朝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因当时军费急需,国家常赋不足,所增加的赋税收入,被全部用尽,谈不上作为常平之积。
  (二)国境关税
  隋唐时期对外贸易十分发达,封建政府对外采取开放政策,许多外国商人来中国做买卖,广州等城市成为主要的通商口岸,国家在这里设有市舶使,专门负责检查出入船舶,征收关税。元和年间(公元806—820年),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市舶使负责检查船内装运的货物,并向他们征收“舶脚”,也称为“下碇税”,即相当于现代的吨税,属于国境关税的性质。随着对外贸易事业的不断发展,来中国做买卖的商船和商人不断增多,关税收入也日渐增多。但比较起来,究属有限,在国家财政中不占重要地位。
  五、和 籴
  和籴,是唐王朝向农民强制征购粮食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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