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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27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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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为说。而康成又约《春秋》所书为说,大概皆臆说也。是以先儒多排之。然
自郑注既行,而後之有国者多本之以定宗庙之祭矣,故具载《通典》所述,而列
诸儒之论於左方。
    赵氏曰,《王制》春礻勺夏,郑注以为夏时礼,《祭统注》谓夏殷礼。
《祭义》春秋尝,注以为春者,夏殷礼。周以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
《郊特牲》又注曰当为礻龠。夫《礼记》诸篇,或孔门之末流弟子所撰,或是
汉初诸儒私撰之,以求购金,皆约《春秋》为之。见《春秋》於庄公,遂以为
时祭之名。见《春秋》惟两度书(闵二年五月吉於庄公,今之三月。僖八年
七月於太庙,今之五月也),所以或谓之春祭,或谓之夏祭,各自著书,不相
符会,理可见也。而郑元不达其意,故注《郊特牲》云“当为礻勺”《祭义》
与《郊特牲》同。《祭统》及《王制》则云“此夏殷时礼也。”且《祭统》篇末
云成王追念周公,赐之重祭,郊社、尝是也,何得云夏殷礼哉?《王制》“诸
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尝则不,则不礻龠。”撰此篇者,亦缘见《春秋》
中唯有、、尝三祭,谓鲁唯行此三祭,故云耳。若信如郑注,诸侯每岁皆朝,
即远国来往须历数时,何独废一时而已。又须往来常在道路,如何守国理民乎
(郑注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公羊传》“五年而再殷祭”。
《大宗伯注》曰“五年再殷宗,一一”。又云“、,俱殷祭。,则於
太祖列群庙之主。,则於文、武庙各迎昭穆之主。”夫太庙之有祭,象生有
族食之义,列昭穆,齿尊卑。今乃分昭穆各於一庙,有何理哉?若信有此理,五
庙、七庙有虚主,《曾子问》篇中何得不该?盖儒者无以分别、之异,强生
此义也。僖公三十三年,《左氏传》曰“、尝、於庙”。盖左氏见《春秋》
经前後记祭,唯有此、尝、三种,以为祭名尽於此。但按经文,不识经意,
所以云尔。又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
亦左氏见经书於庄公,以为诸庙合行之,故妄云於武宫、僖公、襄公,皆妄
引文而祭耳。问者曰,若谓三年丧毕之殷祭,则晋人云“以寡君之未祀”
何也?答曰,此左氏之妄也。左氏见经文吉于庄公,以为丧毕当,而不知此
本鲁礼,不合施于他国。左氏亦自云鲁有乐,宾祭用之。即明诸国无可知,
是左氏自相违背,亦可见矣。
    林氏曰,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载,莫有悟其非者,良可叹也!
夫之说,诸儒聚讼久矣。论年之先后,则谓之先三而后三(郑康成,高堂隆),
或谓先二而后三(徐邈)。辩祭之小大,则或谓大于(郑康成),或谓大
于(五肃),或谓一祭而二名,礼无差降(贾逵,刘歆)。又或谓以夏不以
春,以冬不以秋。矛盾相攻,卒无定论。此皆置而勿辩。其可深责者,始为私
见陋说,召诸儒之纷纷者,其郑氏之失欤,郑氏之说曰,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
祖,明年春于群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盛祭。一一,周礼废绝久矣。僖
公薨,文公即位,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太庙。大事,也。推此是三年丧毕而于
太祖也。明年春,虽无正文,约僖公、定公八年皆有文可知。盖以文公二年
,则知僖、宣二年亦皆有。则明年是三年春。四年、五年、六年秋,是
三年。更加七年、八年并前为五年,故于群庙也。自后三年一,五年一
,呜呼!郑氏不知《春秋》固妄为此说,后学又不察,固为所惑也。当春秋时,
诸侯僭乱,无复礼制,鲁之祭祀,皆妄举也。诸侯而郊上帝、始祖,罪也。大
夫而旅泰山、舞《八佾》,罪也。《春秋》常事不书,其书者,皆悖礼乱常之事。
故书郊者九,书者二,与夫大事一,有事二,二,尝一之类,无非记其非常,
俾后世以见其非,奈何反以为周礼而足法乎?使鲁之祭祀如周之礼,则《春秋》
不书矣。据僖公以三十二年冬十二月薨,至文公二年秋八月丧制未毕,未可以
也,而乃大事焉,一恶也。跻僖公,二恶也。彼有二恶,《春秋》讥之,郑氏乃
谓三年丧毕而于太祖者,果礼邪!又曰明年春。经无三年祭之文,何自知
之?徒约僖公、宣公八年皆有而云,愈缪也。鲁之设祭,何常之有,圣人于其
常,又不书之,何得约他公之年以足文公,而见三年之与五年而再殷祭乎?使
文公二年不因跻僖公,则《春秋》不书大事,使僖公八年不因用致夫人,则《春
秋》不书,又何准邪?况宣公八年经书有事于太庙,则是常祭也,而以为何
邪?诚为祭,经不得谓之有事。且闵公二年,《春秋》书夏月吉于庄公,是
鲁常以二年即矣,何待三年与八年乎?闵有文而不之据,宣无文而妄据之,
傅会可见也。不然,鲁至僖公而始书三望,岂他公皆不望乎?至成公而后书用郊,
岂他公皆不郊乎?桓公一岁而再,十二公而唯一尝,又可以为法乎?取乱世之
典,以为治世之制,郑氏岂知《春秋》哉!区区一郑氏不足责,后世诸儒波荡而
从之,历代祀典咸所遵用,益可悲也。夫其论之制既谬,至其言祭之时亦非
矣。《春秋》书大事于秋八月,而彼此为冬。书闵公之于夏四月,书僖公之
于秋七月,而彼一以为夏。既本鲁礼以行祀典,而又不用其时,是自戾也。故曰
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岁莫有悟其非者,之说是也。虽然鲁祀诚
非矣,先王之制可得闻乎?曰孟子之时有闻周礼之详矣,矧加秦火之酷乎!夫子
曰“多闻阙疑”,郑氏惟不知“阙疑”之理,乃妄说以惑世,况又效其尤邪。故
求之圣经,之文不详,所可知者,尊而卑矣。礼不王不,或问之说,
夫子答以不知,讥鲁僖僭也。《春秋》之法,所讥在祭则书其祭名,不然则否。
书郊、书望,则所讥在郊、望与也。若文公之,则讥其短丧逆祀,不在于
,故曰大事而已。何者?者,其祖之所自出。王者立始祖之庙,未足以尽
追远尊先之义。故近推祖所出之君而追祀之,则谓之。有虞氏、夏后氏皆黄
帝,以其祖颛,帝之所出也。商人、周人皆喾,以其祖契,文王之所出也。,
天子之中。诸侯无礼,鲁用之,僭也。若夫,则合食而忆。毁庙未毁庙之主,
皆合食于太祖,非惟天子有,诸侯亦得也。详二祭之名,则尊而卑,可
谓明矣。先儒据郑氏说,率以大于,是以诸侯之祭加天子之祭,可乎?考之
经籍,之文可知者此尔,盖其礼之大者。至于年数之久远,祭时之先后,则
经无所据,学者当阙其疑不可据汉儒臆论也。若世有圣君贤臣,达礼之情,观时
变通,而为之制可矣。何必胶柱而不知变乎!苟徒以郑氏之误说,鲁人僭礼之典,
以为百代常行,则恐为后世知《春秋》者笑也。
    杨氏曰,自汉以来,宗庙之礼不合古制者,其失有二:混为一事,一失
也;轻宗庙而重原庙,二失也。其一曰,、之礼不同,王者既立始祖之庙,
又推始所自出之帝,而以始祖配之,所谓也。合群庙之主于始祖之庙,而设殷
祭,所谓也。先儒皆知为殷祭矣,而又兼以为殷祭,其说何从始乎?盖自
成王念周公有大勋劳,赐以郊,重祭圣人,已叹其非礼。然鲁之有,特祭于
周公之庙,崦上及于文王,以文王者,周公之所出也。其后闵公二年,僭用礼
合先祖,叙昭卑劣穆,用致夫人于庙,而礼始与混淆而无别。《春秋》常事
不书,特书闵公、僖公两者,记失礼之始也。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跻僖公。
《公羊传》曰:“大事者何?大也。”谓大合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太祖之庙而
祭之也。天子有,诸侯亦有,于文公乎何讥?讥其逆祀,跻僖公也。郑康成
乃谓、皆为鲁礼。夫谓为鲁礼,可也,鲁之有,行于周公之庙已非礼矣。
况僭而行之于庄公之宫,又于太庙,以致妾母,可以谓之礼乎?,宗庙之大
祭也。故惟礼为盛。观《明堂位》之言可见。闵、僖窃之盛礼,以侈一时之
美观,犹周公庙有八佾,其后窃而用之于季氏之庭,此圣人之所深恶也。况三年
丧毕而吉祭,此礼也,闵公丧未毕,窃之盛礼,以行吉祭。合先祖,叙昭穆,
此礼也,僖公窃之盛礼,以致夫人。、之混,自此始也。郑氏不能推本
寻源,以辩、二礼之异,正闵、僖僭之罪,以明《春秋》之意,反取《春
秋》之所深讥者,以明先王、之正礼。又妄称、皆为殷祭,三年一,
五年一,二礼常相因并行,且多为说以文之。按郑注《王制》及《春官·大宗
伯·诗·殷颂》,皆为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祖,明年春于群庙,自尔以后五
年而再殷祭,一一。愚始读郑氏三注,意其必有昭然可据之实,及考其所自
来,则曰一一之说出于《春秋》鲁礼及纬书。夫溺于纬书之伪,而不悟其非,
此郑氏之蔽惑,不足责也。谓出于《春秋》鲁礼者,并无事实可证,乃悟以僖公
之、文公之二事,穿凿傅会,以文致其说而已。夫、二礼,其源各异,
本不相因。僖公之未尝因乎,文公之未尝关乎也。今其说曰,文公二年
既有,则僖公二年亦必有;僖公八年既有,则文公八年亦必有。事之本
无,既牵合影射以为有,盖欲明僖公之前有,文公之为证矣,又地增宣公
八年之以明之,谓僖、宣八年皆有,放于《春秋》。宣公八年有事于在庙,
未尝有文,乃郑氏驾虚词以多其证。此其妄二也。文二年《公羊传》云“五年
而再殷祭。”所谓五年再殷祭者。谓三年一,五年再。犹天道三年一闰,五
年再闰也。郑氏乃引之以为三年一,五年一之证。此莽莽其妄三也。二年至
八年,相去凡七年,与五年再殷祭之数不合也,则为之说曰鲁礼三年丧毕而于
太祖,明年春于君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殷祭。夫谓三年丧毕而于太祖可也,
明年春于群庙,何所据而为是说乎?强添此事于五年再殷祭之前,直欲以掩五
年、七年不合之数尔。后之儒者知其不可,则为之说曰丧毕之,之本,明年
之,之本。此其为说若巧矣,惜乎!其似是而实非也。此其妄四也。且后世
之所以信郑氏者,以其所据者《春秋》也。而郑氏所据者,乃是以无为有,驾虚
为实,取闵、僖僭窃之礼,以明先五、之正礼。既三注其说于经,又以此说
推演为《志》,注疏盈溢,文不胜繁,故观者莫辩,诸儒靡然而从之,是皆
求其说于郑注之中,未尝以经而考注之真伪也。王肃最为不信郑氏,亦也为五
年殷祭之名,不亦误乎。自郑氏之说立,混于,而之礼遂亡;混于,
而之礼亦紊。夫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见于《大传》,见于《小
记》,见于《丧服》、《子夏传》,非不甚明。《祭法》首述虞、夏、殷、周四
代已行之礼,又信而有证,固有国家者所当讲明而举行也。自汉以来,世之儒者,
皆置之而不论,其故何哉?盖后之文者,皆求其说于三年一,五年一之中,
而不求之于其祖之所自出。皆由汉儒混于,而遂至于不知有,此礼之
所由亡也,可不惜哉!汉儒既以、皆为鲁礼,又以、同为殷祭,于、
之本原已失之矣。又欲寻流逐末,欲辩、之名所以不同,是故马融谓大
小(,三年大及郊宗┙。,岁及坛单)。郑玄谓大小(,毁
主、未毁主合于太祖。,叭毁主合食,未毁则名祭于其庙)。贾逵、刘歆谓一
祭二名。纷纷异同得失不能相远,最是郑氏多为之说,附经而行,其汩经为尤甚。
于是礼为所混,历代所行,众说纷错,岁月先后,拘牵缠绕,而礼亦不得
其正,是之礼,亦从此而紊矣。故曰混、为一事,其失一也(轻宗庙重原
庙说,见《宗庙门》)。
    又曰:愚按郑氏注《王制》、《春官·大宗伯》及《诗·殷颂》,皆云鲁礼
三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及注《鬯人》“庙用修”,又云始自
馈食始。信如是言,则丧毕而有,之前又有,自馈食始也。以丧礼考之,
大祥、礻覃皆有此祭,犹是丧祭也。丧毕则有吉祭,未闻丧毕既有吉祭之,
前又有吉祭之也。自郑氏注有此说,魏卞后、唐睿宗之丧,皆礻覃後有,丧
毕有,明年春有。国朝治平二年,同知太常礼院吕夏卿亦建此议,谓之小。
後之儒者,意在尊信圣经,不知经无其文,乃郑氏说也。若如疏家谓郑氏用《
梁》“练而坏庙”之说,尔时木主新入庙,祭之,此尤非也。,吉祭也,练
而迁庙之时遽行吉祭,尤无是理。
    案:、之制,礼经无明文,而汉儒之释经者,各以意言之,其说莫详於
郑氏。而其支离,亦莫甚於郑氏。故先儒皆不以为然,如赵氏、林氏、杨氏之言,
辨说析详明,己无馀蕴。然其所诋訾者,大概有四:三年一,五年一,一也;
混、为一事,二也;以为丧服即吉之祭,三也;以为时祭,四也。夫三
年一,五年一,经无其文。盖纬书之说。若混、为一事,则郑氏据鲁之
僭礼,妄作而以为周礼,先儒言之详矣。至於以为丧服即吉後之祭为非,则愚
以为《王制》言三年之丧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然则丧服未除,宗
庙诸祭尽废,非特、也。《左传》言“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
然则丧服既除,宗庙诸祭尽举,亦非特、也。以是观之,则郑注所谓鲁礼三
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恐只是泛指丧毕则可以吉祭而言,未见其
即以、为丧毕之祭也。如丧毕之祭,则礼谓之。然左氏所谓“特祀於主”
者,先儒注释以为祀新主於寝,则不及群庙也。《仪礼·士虞礼》载祭祝文曰:
“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用尹祭(脯曰尹祭)。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则亦有告
祭於庙之礼。但《仪礼》所言乃士礼,若国家之礼,则、时飨之外,必别有
一祭之礼,而经文无可考,至鲁则始以为,而礼之失自此始矣。先儒议康
成之释、,病其据鲁之失礼以为周礼。然鲁自以为,祭而康成自谓三年
丧毕,於太祖,则其意乃以为,本不以为,实未尝专以鲁为据也。盖
者,合祭也。大,则以巳毁庙之主合於太祖而祭之。时,则以未毁昭穆庙
之主合於太祖而祭之。至於,则亦是以新主合於旧主而祭之。然则以训祭,
亦未为不可。而所谓明年春於群庙,则自是吉祭矣。故愚以为康成所谓三年丧
毕於太祖,明年於群庙,本非据鲁礼而言,未可深訾也。特不当以《春秋》
所书而遥推其、之年,则为无据而臆说耳。若之,又为时祭。则《王制》
“天子祭,诸侯一直一”之说,《左传》“尝於庙”之说,所载晋
人言“寡君未祀”之说,皆指时祭而言,无缘皆妄。盖有二名,有大之,
《大传》所谓“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祖配之,”《礼运》
所谓“鲁之郊非礼也”是也。有时之,《祭义》所谓“春秋尝”,《王
制》所谓“天子,诸侯一直一是也。赵伯循必以为非时祭之名,因
不信郑氏而并诋《礼记》、《左传》,其意盖谓只是大,无所谓时。然
之名义,他不经见,惟《礼记》详言之耳。赵氏所言,亦是因“不王不”之说,
“鲁郊非礼”之说,见得为天子之大祀,故不可以名时祭。然《大传》、
《礼运》,《礼记》也;《王制》、《祭义》,亦《礼记》也。今所本者《大传》、
《礼运》,所诋者《王制》、《祭法》,是据《礼记》以攻《礼记》也。至於
“尝於庙”一语,虽《左氏》所言,然其所载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
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襄公十六年晋人曰“寡君之未祀”,则皆当
时之事,今赵氏皆以为左氏。见经中有於庄公一事,故於当时鲁国及他国之祭
祀,皆妄以为,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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