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政府论 (下)〔英〕洛克-第13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差异将大于五与五百之比,虽然在另一方面,在土地大于居民所占有和利用的数量、任何人都有权利用荒地,半年的收成就会大于继承土地的价值。 可在这场合,征服者也就不大想占有被

    

 120

    811政府论(下)

    征服者的土地了。 所以,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因为一切君主和政府都彼此处在自然状态中)彼此间所受到损害,不能使征服者享有权力来剥夺被征服者的后裔的所有权和把他们驱逐出他们应该代代相承的土地的损害。 固然,征服者常常容易以主人的地位自居,被征服者所处的境遇使他们不能对征服者的权利提出异议。但是,假如这是一切的一切的话,它给予的只是单纯的暴力所给予强者支配弱者的权利根据,而基于这个理由,谁是最强有力者便能享有要想占有什么就可以占有什么的权利了。185。

    那么,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参加战争的人们,以及对于被征服者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甚或曾经反对他的人们的后裔,征服者虽然在一次正义的战争中,他的征服也不能使他有统辖的权利。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约束,而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地创建另外一个政府。186。

    固然,征服者往往凭借他所具有的支配一些人的强力,用剑指着他们的胸口,迫使他们屈服于他的条件,受制于他随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可是,这里的问题是,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

    假如说他们是根据自己的同意而受制约的,那么,这就承认了征服者要想具有统治他们的权利,就必须获得他们自己的同意。 那么,如今还有待研讨的,就是并不基于权利而以暴力胁迫的承诺能否被认为是同意,以及这些承诺具有多大的约束力。 关于这点,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因为别人以暴力抢夺我的无论什么东西,我对那件东西依然保留权利,他也有义务立即加以归还。 抢夺我的

    

 121

    政府论(下)91

    马的人应该立即把它归还,并且我仍有取回它的权利。 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以暴力胁迫我作出承诺的人应该立即加以归还,即解除我所承诺的义务;否则,我可以自己加以恢复,即决定我是否加以履行。 因为自然法只基于它所规定的准则来决定我所负的义务,它不能用暴力等违反准则的活动向我勒索任何东西,来迫使我承担义务。 一个强盗以手枪对着我的胸口,要我倾囊给他,所以我自己从衣袋里掏出了钱包并亲手递给他,在这情形下,说我曾经许诺过,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宽恕强力而转移权利。187。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征服者便以暴力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由于他当初无权对被征服者作战,或虽然他有权利但他们并未参加对他作战,因此不能使他们承担任何义务。18。

    但是,我们姑且假设,既然那个社会的一切人士都是同一国家成员,就可被认为曾参加过那场他们在其中被打败的不义的战争,所以他们的生命就要任凭征服者处置。189。我认为这与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儿女无关;因为,既然父亲并不掌握有支配其儿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力,他的所有行为也就没有放弃那种权力的可能。 所以,无论父亲遭遇什么,儿女仍是自由人,征服者的绝对权力只能及于那些被他所征服的人的本身,随着他们消失;假如他把他们当作奴隶那样,使他们受制于他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他对他们的儿女。 除了基于他们自己的同意,他不可对他们享有任何权力,纵然他可以迫使他们作任何行动或发表任何言论。 只要是依靠强力使他们服从,但如果不是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他就没有合法的权威。

    

 122

    021政府论(下)

    190。

    所有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首先是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的财物的权利。191。基于一个人生来就不受制于任何政府的这种权利,即使他出生于它管辖下的某一个地方。 可是,假如他不承认他的出生的国家的合法政府,他就必须放弃根据它的法律属于他的权利,以及那里由他的祖先传给他的财产,假如这政府当初是基于他们的同意而建立的。192。

    基于第二种权利,任何国家的居民,要是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子孙并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产业,但被征服者当时有一个违反他们的自由同意而强加于他们的政府,就仍然保留继承他们祖先的财产的权利,虽然他们并不自由地对这政府表示同意,而该政府的苛刻条件是通过暴力迫使该国的土地所有者接受的。 因为,既然最初的征服者根本无权占有那个国家的土地,则作为被胁迫受制于一个政府的人们的子孙或依据他们的权利而有所主张的人民,总享有摆脱这种政府的权利,使自己从人们用武力强加于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直到他们的统治者让他们处在他们自愿自择地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 谁能怀疑希腊的基督教徒们——希腊古代土地所有人的子孙——只要机会一发现,就可以正当地摆脱他们久已呻吟其下的土耳其人的压迫?因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 我们决不能设想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或者他们至少具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自由地表示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以及

    

 123

    政府论(下)121

    他们被许可享有正当的财产,从而他们就成为他们的所有物的继承人,未经他们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取走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人们不管处在任何政府之下,都不是处在自由人的状态,很明显他们只是处于战争暴力下的奴隶。193。

    但是,就是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同时也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产业——显然,他是没有这种权利的——那么在继续统治的时期,绝对的权力也不会因此就产生。这是因为这些被征服者的子孙全是自由人,假如他给他们产业和财产,让他们住在他的国家中(如果没有人住在那里,国家就毫无作用了)

    ,那么不管他授予他们什么,他们对于所授予的东西就享有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的财产不能剥夺。194。

    基于自然权利,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他们所有的财产,不管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称其为财产了。 假定征服者给予一个人并永久归他和他的子孙所有一千英亩土地,又以终身期租给另一个人一千英亩土地,年租五十或五百英镑,那么前者是否永远有权支配他的一千英亩土地,而后者假如照付上述的地租是否终身享有权利呢?终身的佃户是否有权享受他在佃租期内靠他的勤劳所得的超过地租的一切收入,例如说一倍于地租的收入呢?能不能说,国王或征服者,在授予财产之后,可以根据他征服者的权力,从前者的子孙或从在世时照付地租的后者,夺取其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呢?或者他是否随意夺取两者在上述土地上所得的产物或金钱呢?

    假如他能够的话,那么世界上一切自由自愿的契约都会终止

    

 124

    21政府论(下)

    无效了。 只要有充足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需要靠别的办法就可以解除它们。这样看来,有权力的人的一切授予和诺言,都只是愚弄和欺骗。 因为,假如我说:“我把这件东西永远给你和你的子孙”——这是所能表达的最确实和最郑重的转移方式——但这却应当理解为我在明天仍有随意向你取回的权利;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事吗?

    195。

    我在这里不想讨论君主们是否可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约束,而有一点我是明确的,即他们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 任何人和任何权力都不能让他们不受这个永恒法的约束。 就诺言说,对永恒法应尽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 许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束缚。 不管谄媚者怎样奉承人世的君主们,君主们全体和同他们相结合的他们的人民合在一起,比起伟大的上帝来不过沧海一粟,九牛一毛,算不了什么,全都等于乌有!

    196可以这样扼要地说明征服的问题:假如征服者的征b服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并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这样他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 对于不同意战争的其余的人民,如果有这样的人的话,征服都对于俘虏的子孙或对两者的财产都不应享有任何权力,从而他不能基于征服而具有统辖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利依据,或把它传给他的后裔。 可如果他有侵犯他们的财产的企图,他就成为一个侵略者,从而使自己处在与他们敌对的战争状态中。 他或他的任何后裔之并不享有君权,如同丹麦人兴加尔或胡巴之在英格兰或斯巴达克——假如他曾征服意大利的话——并

    

 125

    政府论(下)321

    不享有君权一样;一旦上帝给予为他们所屈服的人以勇气和机会时,他就会把他们的压迫摆脱。 因此,无论亚述的国王们用武力对犹大享有何种权利,上帝却帮助希西家摆脱了那个征服帝国的统辖权。“耶和华与希西家同在,他无论向何处去,尽都亨通;他背叛,不肯事奉亚述王。”(《旧约》列王纪下,第十八章,第七节)由此可知,摆脱一种由暴力而不是由正义强加于任何人的权力,纵有背叛之名,可在上帝面前并不是罪行,而是为他所容许和赞同的事情,即使靠暴力取得的诺言和契约起着阻碍作用。 不管是谁,只要注意阅读亚哈斯和希西家的故事,就可认识到亚哈斯是如何被亚述人制服,如何被废黜的,并立他的儿子希西家为国王,但希西家在这时期一直根据协议对他表示服从并向他进贡。

    第十七章 论篡夺

    197。

    如果征服可以称为外来的篡夺,那么篡夺就可以说是一种国内的征服,它和前者不同的是,一个篡夺者在他这方面永远都不是正义的,因为当一个把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占为己有时,才是篡夺。 就篡夺而言,它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因为,假如篡夺者扩张他的权力超出本应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

    

 126

    421政府论(下)

    围之外,那就是篡夺加上暴政。198。在一切指定由哪些人来实行统治的合法的政府中,好像政体本身一样,是政府的自然的和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它是人民最初确定的办法。 不管根本没有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为君主制但没有指定怎样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国王的方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 所以,一切具有既定政府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如何指定那些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定和如何授予他们权利的固定方法。 因为不管根本没有规定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应为君主制、可没有指定怎样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君主的办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不管何人,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并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所以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 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一直是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是没有权利依据的。

    第十八章 论暴政

    19。

    假如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 任何人

    

 127

    政府论(下)521

    运用他所固有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得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假如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就是暴政。20。

    如果有人因为这话出自一个寒微的臣民之口,而怀疑它是真理或健全的论断,我希望一个国王的权威会使他接受这个说法。1603年詹姆士一世在向议会的演说中告诉议员们说:“我将永远以大众和整个国家的福利为重来制定好的法律和宪法,而不着眼于我的任何特殊的或私人的目的;我始终以为国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的最大的幸福和人世的乐趣,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国王和一个暴君的根本不同之点。 因为我确认,一个有道之君和一个篡夺的暴君之间突出的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傲慢的和怀有野心的暴君认为他的国家和人民只是受命来满足他的愿望和不合理的贪欲的;正直有道的国王却与此相反,认为自己是受命来帮助人民谋取财富和财产的。”在1609年他对议会的演说中又有这样的话:“国王以一种双重的誓言来约束自己遵守他的国家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契的,即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他的国家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时用誓言明白地表明的。 所以每一个有道的国王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都必须遵守他根据他的法律与人民所签订的契约,并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上帝在洪水之后和挪亚订结的契约来组织他的政府:‘地还存在的时候,稼穑、寒暑、冬夏、昼夜就永不停息了。’因而,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进行统治的国王,如果不依照他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就

    

 128

    621政府论(下)

    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一个暴君了。“稍后又说:”之内,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国王,都将欣然束身于他们的法律的范围以内。 凡是诱使他们不这样做的人都是奸佞险恶之徒,既不忠于国王,亦背叛国家。“由此可见,这位通晓事理的明达的国王认为国王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201。如果以为只有君主制特有这种缺点,那是错误的;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制一样,会有这种缺点。 因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扰乱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的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管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因此我们在历史上看到雅典有三十个暴君,西拉科斯便是其中一个;而罗马的十大执政的不能令人忍受的统辖,也不见得比较好些。202。若法律被违犯而结果与旁人有害,则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如果掌握权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强力强迫臣民接受违法行为,他便不再是一个官长;未经授权的行为可以像以强力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的人那样遭受反抗。 这一点对下级官员来说是被承认的。 一个有权在街上逮捕我的人,如果企图闯入我的住所来执行令状,我纵然知道他持有逮捕证并具有合法的职权可以有权在宅外逮捕我,而我仍可把他当做盗贼那样抗拒他。 为什么对于最下级的官员可以这样,而对于最高的官长就不可

    

 129

    政府论(下)721

    以这样呢?我倒很乐意有人对我说明。 假如说长兄因为拥有他的父亲的产业的最大部分,就有权剥夺他的任何一个兄弟的分得的财产,这是不是合理呢?或者一个占有整个地区的富人,他是否就享有随便霸占他的穷苦的邻人的茅舍和园圃的权利呢?合法地拥有远远超过绝大部分亚当子孙们所有的广大权力和财富,不独不能作为借口,更不能作为理由来进行不依职权而损害别人的掠夺和压迫,相反,这只能使情况更加严重。 因为,超越职权的范围,对于大小官员都不是一种权利,对于国王或警察都一样无可宽恕。 可是,只要他受人民更大的托付不管是谁,比他的同胞已享有更大的份额,并且由于他的教育、职守、顾问等便利条件,理应对于是非的权衡认识得更加清楚,假如他竟还如此,当然是更加恶劣。203。

    那么君主的命令是可以反抗的吗?

    是否一个人只要觉得自己受害,而且认为君主并不享有对他这样做的权利,就可以随时加以反抗呢?

    这样国家的组织和秩序就不会保存,就会扰乱和推翻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2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