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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下)〔英〕洛克-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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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君主的命令是可以反抗的吗?

    是否一个人只要觉得自己受害,而且认为君主并不享有对他这样做的权利,就可以随时加以反抗呢?

    这样国家的组织和秩序就不会保存,就会扰乱和推翻一切制度,而是呈现无政府状态和混乱罢了。204。

    对于这一点,我的回答是: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只要是在其他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反抗的人,会让自己受到上帝和人类的正当的谴责,所以就不会引起某些人常说的那种危险或混乱。 因为:205。

    第一,在有些国家里,君主的人身基于法律是神圣的,所以不管他命令或做什么,他的人身都免受责问或侵犯,不受任何强制、任何法律的制裁或责罚。 可是对于低级的官吏或他所委任的其他人的不法行为,人民依然可以抗拒,如果他想通过实际上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的办法解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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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政府,任由人民采取在自然状态中属于每一个人的防卫手段。 对于这种情况来说,谁能知道结局将是什么呢?一个邻近的王国已经向全世界显示一个异常的例子了。 在其他所有场合,君主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使他免受一切伤害,从而只要政府存在,他个人就可免受一切强暴和损害;没有再比这更明智的制度了。 因为他个人所能酿成的损害是不至于屡次发生的,其影响所及也不至于很远大;凭他单独的力量也不能推翻法律或压迫全体人民,即使任何秉性软弱昏庸的君主想要这样做的话。 一位任性的君主在位时,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的过错,但其所造成的害处,却可在元首被置身于危险以外的情况下由公众的安宁和政府的稳固这些好处得到充分的补偿。对于整体来说,少数一些私人有时有受害的危险,比国家元首随随便便地和轻易地被置于危险境地,要稳当得多。206。

    第二,可是这种只属于国王人身的特权,并不妨碍那些未经法律授权而自称奉他的命令来使用不正当强力的人们为人民所质问、反对和抗拒。 举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一个持有国王的逮捕状去捕人的官吏,虽有国王的全权委任,却不能闯入此人的住所去逮捕他,也不能在某些日期或某些地方去执行国王的命令,纵然逮捕证上并未作出法律所限的例外的规定,假如违犯,国王的授权也不能使他获得宽恕。 因为法律仅授予君主以权威,他不能授权任何人来作违犯法律的事,国王的授权也不能使他的这种行为合法化。 任何官长越权发出的委任或命令,仿佛任何私人的委任或命令,是无效的和不起作用的,两者的差别在于官长具有为某些目的而规定的职权,私人则根本什么职权都没有。 因为,使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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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权利的,不是委任而是职权,假如违犯了法律,那就没有职权之可言。 但是,尽管可以有这种反抗,国王的人身和权威都是受到保障的,所以统治者或政府就不会遭遇危险。207。

    第三,即使一个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样神圣,而这种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权力的行为的学说,也不会动辄使他处于危境或使政府陷于混乱。 因为,当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济,通过诉诸法律而使他的损害得到赔偿的时候,就没有诉诸强力的理由,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 只有那种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 也只是这种强力才使一个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才使对他的反抗成为合法。一个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的人,当时说不定我的口袋里的钱还不到十二个便士,可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 又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人,在我下车时让他帮我拿着,但及至我再度上车时,他拒绝把钱给我,反而在我要想要回时拔出剑来用强力保卫他占有的钱。 这个人实际对我造成的损害可能比前者意图对我造成的损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我在他真正对我造成任何损害以前就把他杀了)

    ,而我可以合法地把前者杀死,而不能合法地对后者加以任何伤害。其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前者运用强力威胁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 法律不能起死回生。 可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这种损失是无可补偿的,为防止这种损失,自然法便给我用权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 可是,在第二个场合,我的生命并不处于危险境地,我可以有诉诸法律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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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可通过这个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镑。208。

    第四,可如果官长通过他所获得的权力对不法行为加以坚持,并使用同一权力阻挠人们根据法律取得应有的救济,那么,虽然对这种明显的暴虐行为行使反抗的权利,仍不致突然地或轻易地扰乱政府。 因为,假设这只涉及某些私人的事件,纵然他们有权进行自卫和用强力收回他们被非法强力所夺取的东西,但这样他的权利不会很容易地使他们冒险作必死的斗争。 并且,如果广大人民并不以为事情与他们有关,一个或少数被压迫者就不可能动摇政府,正像一个狂暴的疯子或一个急躁的心怀不平的人不可能推翻一个稳固的国家一样,人民都不会随意跟着二者行动的。209。

    但是,假如这种非法行为已使人民的大多数受到损害,或者,只是少数人受到危害和压迫,可在这样的一些情况中,先例和后果似乎使一切人都感到威胁,他们衷心相信他们的法律、他们的产业、权利和生命,甚至宗教信仰都岌岌可危,那我就不知道该怎样来阻止他们去反抗那个让他们受害的非法强力了。 我认为,当统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为他们的人民所疑惧的地步时,不管什么政府都会遭到这种麻烦。会使他们陷入最危险状态,他们处在这种状态是不足怜惜的,因为这是很容易避免的。 假如一个统治者真正想为他的人民谋福利,想要保护他们和他们的法律,而竟不使他们看到和感觉到这一点,那是不可能的事,正像一个家庭的父亲不可能不让他的儿女们看到他对他们的慈爱和照顾一样。210。

    可是,假如大家都觉察到口是心非,权术被用来逃避法律,以及所委任的特权(这是授予君主的处理某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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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种专断权力,是为了造福人民而不是祸害人民的)被用于违反原来所规定的目的;要是人民发现大官和小吏是为了适合于这样一些目的而选任的,而且按照他们究竟是促成或反对这些目的的情况来决定升黜;如果人民看到专断权力已被几次试验运用,宗教方面私下对此表示同意(虽公开地加以反对)

    ,准备随时加以推行,并对实施专断权力的人尽量给予支持;而当这些尝试行不通时,他们依旧加以认可并对它们更加醉心:假如一连串的行动指明政府人员都有这种倾向,怎能不让人深信事情将演变到什么地步呢?他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不寻出路,如果他相信他所坐的船的船长会把他和船中的别人都载往阿尔及尔去遭受奴役,只要他操舵前进,虽然因逆风、船漏及船员和粮食的缺乏暂时被迫改道,可是一旦风向、天气以及其他情况许可时又立即坚决转回原道。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21。

    谁想要明确地讨论政府的解体问题,谁就首先应该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 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改变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签订的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 通常解放这种结合的唯一途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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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武力的侵略,把他们征服。 在这场合(因为他们不能作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整体实行自卫或自存)

    ,属于由他们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这一结合就必然终止,所以每个人都回到他以前所处的状态,可以随意在别的社会自行谋生和为自己谋安全。 无需赘述,一旦社会解体,那个社会的政府当然不能继续存在。这样,征服者的武力通常从根本上把政府打垮,并把社会打碎,使被征服或被瓦解的众人脱离原应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的社会的保护和依赖。关于这种解散政府的方法,世人了解很深并有深切的体会,决不可加以容忍。 至于社会一旦解体,政府就不会继续存在,这不必多说就能证明——这正像构成房屋的材料为飓风所吹散和移动了位置或为地震震坍变成一堆瓦砾时,房屋的骨架就不可能再存在一样。212。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之外,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第一,当立法机关变更时。 公民社会是它的成员之间的一种和平形状,由于他们有立法机关作为仲裁者来解决可能发生在他们任何人之间的一切争执,战争状态就被排除了;所以,通过立法机关一个国家的成员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 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分散的成员所以才彼此发生相互的影响、同情和联系。因此,当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解体和消亡。因为,社会的要素和结合在于有一个统一的意志,立法机关一旦为大多数人所建立时,它就使这个意志得到表达,并且还可以说是这一意志的保管者。 立法机关的组织法是社会的首要的和最普通的行为,它规定了他们在一些人的指导和由人民的同意和委派所授权的一些人制定的;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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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下的结合的期限,没有人民的这种同意和委派,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或若干人都不能享有权威来制定对其余的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假如任何一个人或更多的人未经人民的委派而擅自制定法律,他们制定的法律是并无权威的,人民就没有义务去服从;他们所以又摆脱从属状态,可以随便为自己组成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可以完全自由地反抗那些越权地强迫他们接受某种约束的人们所施用的强力。 如果那些受社会的委托来表达公众意志的人们受人排挤而无从表达时,其他一些没有这种权威或没有受这种委托的人篡夺了他们的地位,那么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他自己的意志,各行其是。213。

    国内滥用权利的人往往造成这种情况,如果不知道发生这种情况的政府是什么形式,就很难正确地加以考察和知道应该谁负责。让我们假定立法权同时属于三种不同的人:第一、一个世袭的享有经常的最高执行权的个人,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兼有召集和解散其他两者的权力。第二、一个世袭贵族的会议。第三、假设政府的形式是一个由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那就很明显:214。

    第一,假如那个个人或君主把他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所表达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这就改变了立法机关。 因为,既然立法机关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它的规章和法律就要付诸实施并需要加以服从;假如假托并实施并非由社会组成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规,立法机关明显是被改变了。谁未经社会的基本委托而推行新的法律,或推翻旧的法律,谁就是不承认和倾覆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所以就建立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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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立法机关。215。

    第二,假如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如期集会或自由行使职权以完成当初组织它的那些目的,立法机关就被变更了。立法机关之所以成为立法机关,并不在于有多少人,开多少次会,而在于他们还有辩论的自由和安闲地完成为社会谋福利的任务的时间。 要是这些被剥夺或被变更,从而使社会无法适当地行使他们的权力,立法机关就确实是被变更了。 组成政府不是它们的名义,而是事先规定的那些名义所应该具有的权力的运用和行使;因此谁要是剥夺立法机关的自由或阻止它如期行使职权,谁就是实际上取消立法机关和结束政府。216。

    第三,假如君主,未经取得人民的同意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相抵触而使用专断权力,而变更了选民权或选举的方式,立法机关也就被变更了。 因为,要是不是由社会所授权的那些人去选举或不用社会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选举,那么那些当选的人就不是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217。

    第四,如果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这就肯定改变了立法机关,因而也就解体了政府。 因为人们参加社会的目的在于保持一个完整的、自由的、独立的社会,受它自己的法律的约束,他们一旦被抛弃给别国的权力支配时,就丧失了这个目的。218。

    为什么在这种组织下,政府在这些场合的解体应归罪于君主,是很明显的。 因为他拥有国家的武力、财富和机构供他运用,并且他通常自信,或由于别人的奉承而认为身为元首就毫无羁绊,因此只有他才能以合法职权为借口来大幅度地进行这种改革,并且他还能把反对者当作犯有分裂、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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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的罪行和政府的敌人来加以恫吓或镇压。 至于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或人民,他们除非是发动很容易引起注意的公开和显而易见的叛变,却不能自行企图变更立法机关,而这种叛变一旦真的获得成功,其所产生的影响几乎与外来征服无异。另外,君主那样的政体下可以享有解散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的权力,从而使他们成为私人,而他们却绝对不可违反他的意志或不得他的同意就用一项法律来改变立法机关,因为他们的法令必须得到他的批准才可生效。 但是假如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以任何方式对颠复政府的任何企图有所赞助和鼓励,或不就自己能力所及来及时阻止这些阴谋,那就是有罪的,而且参与了肯定是人们彼此间所能犯的最大的罪行。219。

    还有另外一条途径可以使这样一个政府解体,那就是,如果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这很显然是把一切都变成无政府状态,因而实际上使政府解体。 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个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当这完全不用的时候,显然政府也被搁浅了,人民就变成了没有秩序或联系的杂乱群众。 哪里没有司法来保证人们的权利,没有其它权利在社会内部指挥强力或为公众供应必需品,哪里就肯定不再需要政府存在。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20。

    在这样的场合下,如果政府被解体,人民就能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其人选或形式或者在这个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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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都与原先的立法机关不同,根据他们认为那种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利来制定。 因为社会决不能由于另一个人的错误而丧失它用来保护自己的固有的和原有的权利,而社会的自保只能依靠一个确定的立法机关,才能做到公平无私地执行他所制定的法律。但是人类并不处于这样悲惨的境地,以致除非时机已过而无法寻求任何办法时才能采用这一补救办法。 当旧的立法机关由于受到压迫、暗算或被交给外国权力而消失以后,才会告诉人民说,他们可以为自己打算,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这不啻是在病入膏肓已来不及救治的时候才对他们说可以希望药到病除。 事实上,这等于是叫他们先成为奴隶,然后再争取自由;在他们戴上枷锁以后,才会告诉他们说,如果他们可以像自由人那样行动,这是愚弄,而不是救济。 假如人们在完全处于暴政之下以前没有逃避暴政的任何方法,他们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 因此他们不但享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利。21。

    所以,第二,政府解体的另一条途径是当立法机关和君主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的时候。第一,当立法机关想要侵犯人民的财产,使他们自己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成为人民的生命、权利或财富的主人或任意处分者时,他们背弃了他们所接受的委托。2。

    人们参加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物;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订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整他们之间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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