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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四百论释+圣天菩萨造颂-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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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与诸极微遍体不和合相违)

颂曰: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一切遍体未和合,尔时于一极微所住之处,既然不许有其余极微同住,是故亦不应许因极微与果有支分二者等量。纵然可能避免不是有支分粗尘为眼根所缘境的过失,但是,不能避免极微有方分而非常体的正理依然存在。

(癸)三(破未成就有支分的极微是无方分)分二:(一)正破;(二)极微无方分不能成就境故成就有支分则成相违。

(子)一(正破)

颂曰: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问曰:无方分的极微若成就果体时,当成有方分的过失,但是,在果极微体未成就以前,则诸极微应是无方分。答曰:不合道理,因为彼极微若无有方,彼方极微当成无处。若有东西南北等方,必定有方分,因为极微若有东方,而对于彼极微必定有东方的一分。由此理由,在所诤论的成就有支分粗尘之先的极微若有方分,那么,如何说是无方分的极微耶?极微若是无方分,应当承认它在十方遍际之中而住故。

(子)二(极微无方分不能成就境故成就有支分则成相违)

颂曰: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彼无方分的极微,不应是趣向境的行者(成就境的因素),因为若是欲趣境的行者,必定要有前者取其前,后者舍其后,方得说为行者。此前后取舍二者若是无有的话,那么,行者亦应非有(无方分的极微非有)。若许无方分的极微无有此取舍的作用,那许无方分的极微能成就有支分粗尘体应成相违。是故不应许一切极微有实体。

(壬)二(极微无方分瑜伽师的识应不能见)分二:(一)正破;(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癸)一(正破)

颂曰: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问曰:极微是常,因为它是由瑜伽师的天眼所见故。答曰:极微若是常,诸瑜伽师皆不应见。若是极微法无有初——前分,无有中分和无有后分,是这样的法应皆是无所表现。既然极微是无方分,又有色体形像,由何者的眼识能见呢?任何眼也不能见故。

(癸)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颂曰: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问曰:假若没有极微,粗尘当成无因,所以极微是有的,亦是常住的,因为它是有为法,自体并不具足因故。答曰:因极微应不是常,因为谷芽生起时谷种子就变异坏灭。若是由于果支分生起就能坏灭因极微,是则此极微因就非是常法。难曰:汝立的因不成,因为在因体未舍而就能生起别余的果法。答曰:或者于是处有极微因,彼处既无有果——有支分,好像在各个处所的瓶子和衣服,能同时住在各个的处所,而因果则不能同时共存,定然要有因灭果生前后刹那的差别故。

(壬)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颂曰: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纵然汝由此种种理由辩解,但极微仍然不是常法,因为在一极微处,决定无有其他极微遍体存在,因为它是有质碍(有对)的,既是有质碍,它就不应是常。在任何时候诸佛皆未曾说极微有常体的理由,所以不见有任何诸法既然是常,而又是有对,是故言极微是常则不合理。诸唯识师用观察胜义谛的理由而广破极微外境实有,但他又许内识实有,这就可以用此相同的理由来破内识实有,因为外境与内识都应为世间人共许而许的。

(辛)五(破解脱实有)分二:(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

(壬)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分二:(一)灭谛非实有;(二)违反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

(癸)一(灭谛非实有)

颂曰: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佛教内部有些不了解无为法唯有名的诸师问曰:诸佛虽然说:“极微不是常法”,但说“无为法是常”。所以由道谛所得的灭谛是实有,如像河堤,实有存在。若是无有灭谛,佛说灭是第三圣谛也就不合理了。答曰:离能系缚生死的集谛和所系缚的苦谛,及为解脱苦集二谛因的道谛以外,若另有其余的解脱法,彼法必定能饶益果,但是,于彼涅槃果都无有所生,亦不起少许的饶益,是故不应说灭谛实有即名解脱,若说则不合理。如佛对诸比丘说:“诸比丘,过去世、未来世、虚空、涅槃和补特伽罗,此五法唯有名言而无实体。”若许实有即违佛语,所以应当许解脱唯名言假安立,而不应许实有体性。

(癸)二(违反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

颂曰:究竟涅槃时,无蕴亦无我,不见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佛世尊在《阿含经》中说:“永断诸苦即名为尽,乃至永断诸蕴、爱尽、离贪欲,名为寂灭涅槃。”无论何时入究竟无余依涅槃界时,皆无有诸蕴,亦无有依五蕴假安立的补特伽罗,假若像诸实有师所说诸法实有,则在任何时处也不能成立能依和所依故。既在任何时中皆不见所依的诸蕴及补特伽罗,及断尽苦集二谛而现证涅槃者为实有体性,那么,能依之涅槃云何有谛实?无有少许谛实,所以应当许解脱唯有名言假立,并无实体。

(壬)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分三:(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二)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

(癸)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

颂曰: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数论师说:若依我们所说,涅槃是有所依,因此即没有无有解脱的过失,因为这是由瑜伽师了知自性与神我各别异体时,则大等流转生死,从而就止息不生。但是,一切变异在自性隐蔽不起作用时,而唯有神我独存,所以有解脱的我。答曰:于境远离爱欲而得解脱时,许有神我应不合理,因为由汝所许的:“由觉所取的境,能了知的即是神我,虽然有思,但神我的自体是不变异,所以许我体为常故。”若在解脱位时,汝许有思,这有何功德呢?全无一点德益,因为汝许神我能受用境,那所受用者即隐蔽不起作用故。问曰:在解脱时唯有神我独存,而无有思,答曰:若无有思而许有解脱的神我,那么,这种神我便同思一样的亦无所有,因为汝许神我与思是等遍,如像火与热是同一体性故。

(癸)二(破有思功德所摄的解脱是常)

颂曰: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问曰:在解脱分位时,虽然无有真实的思,但是,有不知境的思的功能,所以有我。答曰:这也不合理,因为在解脱位时若实有所依的我,则容许有思种子的功能作用,但是,尔时无有思故。问曰:设若无有解脱的我,就是无有解脱,因此生死就不能灭故,所以若如汝之所许即有种种不乐意的过失。答曰:由于有思的流转和实有思的功能的理由,则计神我于三有流转与不流转的思维,亦应当非有,因为若有所依我,彼思维乃能合理,但是,解脱时无我,所以无解脱我故。

(癸)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

颂曰: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就永尽烦恼门来说,由于永远断尽一切取蕴,故诸离苦得解脱的人,在涅槃分位时,决定没有非由他而有——不依蕴无因的常我。是故应当说,诸希求解脱的诸众生,当以永远断尽一切我执为善,不必要也不应当许有解脱的我。

(庚)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颂曰: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问曰:设若像你们所说,在解脱位时无有解脱的我,唯有胜义名,名为涅槃,诸行息灭不复再生,故唯有我执永尽,即名解脱,那么,如是希求胜义有何益处呢?若为希求自己的安乐,宁可在世间以眼等所见和芽等事上去希求,比较容易,非一定要希求于胜义,因为以世间人所许的善不善业、家宅和园林等少许有的,而于汝所许的胜义中都完全无有故。答曰:此颂在下品广破我品中解释,是有重要的关系。就是在月称疏中也说这是诤论的重点,此见解则应非自宗所许。

总摄颂曰:

内外一切缘生法,唯由观待假名有,

若能了知自性空,善离边执住中道。

 

 

第十品 破我品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一)破我;(二)破时实有;(三)破所见实有;(四)破根境实有;(五)破边执。

(己)一(破我)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庚)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我品第十。

(庚)二(正释品文)分三:(一)别破我;(二)总破我;(三)离许无我有断灭过。

(辛)一(别破我)分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二)破数论师所计的我;(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

(壬)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体;(二)破能立。

(癸)一(破我体)分三:(一)正破;(二)破彼答难;(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子)一(正破)

颂曰:内我实非男、非女非非二,但由无智故,谓我为丈夫。

有些人说:“我”是有自性,在证涅槃时由于未见有我,即以为断灭而起畏惧故,所以他们在前品中说:“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但是,“我”是无有自性的,若是有自性,那么,就不应有男、女和非男非女二根等形像的变化故。诸外道认为有两种我,即是内我和外我。第一内我,是住在有情的身中,根等和合即能为我的行境,这种内能了别的神我,即成为我执所缘境。第二外我,即身与根合为一体,对内我有所饶益。答曰:内我应无有自性,若是有自性,那么,女人在后世生中,就唯独是女人,不会变为男,但是,男女转变是不一定的;并且亦会无有女等我的功德故。是故内我应无有自性、因为内我实非男、非女和非非男非女的黄门二根,尔时但由痴暗愚昧无智慧故,汝便谓我为实有。如见杂色花绳便执为蛇。如经云:由有怀疑起毒想,虽未中毒便晕倒。”

(子)二(破彼答难)

颂曰:若诸大种中,无男女非二,云何诸大种,有男等相生。

若男女等是与外我形像相联系着的,内我即是生起男女等因,那么,外界四大种生男女等,亦应当成为我。若一切法实有,谁男谁女皆无区别,一切大种皆应成为我。由于诸大种中,无有实有的男、女和非男非女二根,那么,云何依外我诸大种有内我男、女和非男非女二形等形相的生起耶?所以由外界大种中有男女相是不合理的。若是外我有男等相,那么,在羯罗蓝等位时,也应见有男女等相。问曰:汝也应有在羯罗蓝时见有男女等相的过失。答曰:我们中观师认为大种无自性,诸法是观待和合因缘安立而有,所以无有过失。

(子)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颂曰:汝我余非我,故我无定相,岂不于无常,妄分别为我。

补特伽罗的我应没有自性,因为,若是有自性,则某某祠授缘某某天授的我时,也一定会生起天授的我执想,但是,无有此事故。凡是汝的我,即非是我的我,是故汝的我执境,应非实有我性,因为我们的我执境和我爱境,无有决定的相故。如像缘青色时大家共同都起青色想,因此,汝岂不是于有为无常有色等名无自性法上,生起虚妄分别,执为有我吗?一切法唯依因缘假立为有,并无实体。

(癸)二(破能立因)分三:(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三)破常我的能立。

(子)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

颂曰: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问曰:常我是有的,因为它是流转生死者和还灭者故。若是无有我,那么,谁造业流转生死和谁从生死得解脱耶?是故必定有我。答曰:汝认为离开身以外别有我体,常住不变,其理不然。由有生天人等的生,所以我即同于身一样的有变易,因为有转变故。

(子)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分二:(一)正破;(二)示常我有违害。

(丑)一(正破)

颂曰: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问曰:若是无有我,就无有能令身体动摇的作业者,由此也就无有身的举止屈伸等动作,常我能令身动摇,如像某某天授拉车,要有天授方能令车动摇,所以内体能动的常我必定是有的。答曰:不合道理,身的动摇作业,应非是汝的命者能造者,因为我不具足触对(质碍)故。的确是这样的,如像车子唯独是触对法,非是能动摇的人。若是法无触对,则无有能动摇余处有色物体的作用故。胜论师许有色我,但又不许我是外界的所触等法。

(丑)二(示常我有违害)

颂曰:我常非所害,岂烦修护因,谁恐食金刚,执仗防众蠹。

设若我是常,那么,为了防护我坠恶趣等的损恼,而作不损害及说法,这些作法与计常我是相违的,因为常法谁也不能损坏故。譬如对坚硬物质无有损害的疑心,谁恐防有虫食金刚,而执仗防护众蠹虫呢?常我既不能损害,汝就无须防护。

(子)三(破我常的能立)分三:(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丑)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

颂曰:若有宿生念,便谓我为常,即见昔时痕,身亦应常住。

问曰:我是常,因为有念宿世生中的事故。诸行生起之后即有无间坏灭性,所以它不应有回忆宿世生事。答曰:日忆我往昔生中受人生等宿生念故,汝便谓“我”为常住不变,那么,既见过去生中身有疮痕,见为我昔时身所受的疮痕相同,则应当说此是昔时疮痕,因为汝见的是昔时身受的疮痕故,所以汝的身亦应是常住不变。我们认为,思维我的境的这个我,在过去与现在都是有的,但这两个我唯是因缘假安为名,所以叫做宿生念,并无有实体不变的常我。譬如有间草房,房上站有灰白色的鸽子,屋中置有乳器,盛满乳汁,虽然器中映有鸽子的足印,但鸽子足并没有在乳器中。如是诸法缘生无自性,而一切因果作用宛然存在。

(丑)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

颂曰: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

“我”不应当念宿生事,因为汝许我是无心的色法故。假若我与思德相合,则许有念宿生事,也不合理,因为过去无有念,后又与念相合,这就违背了汝自己所许的(无知体)宗义故。如是若我是色法,由与思相合,若我亦应转成过去等思念者,由此理由,思德亦应成为色法,因为思德与色法所摄的我相合故,所以思德亦应成为非思,而是色法了。是故我也非是常住,因为先无有念,然后新生起念故。

(丑)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颂曰: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故应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若是由于“我”与智等德相合,我便成为思,那么,我与苦乐等德相合,命——我必须成为种种不同,如像领受凉爽乐等和酷热逼恼等苦时,定见我亦成为苦乐等。是故我应当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壬)二(破数论师所计之我)分三:(一)不应许我思是常;(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三)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癸)一(不应许我思是常)

颂曰:若谓我思常,缘助成邪执,如言火常住,则不缘薪等。

数论师问曰:若许我是色法,则应当有此过失,但是,我们认为,“我”是思体,所以没有任何过失。答曰:数论师许所知法立为二十五谛,前二十四谛是色法,第二十五谛许为思、神我和我;及为觉慧所取的境,而由神我来受用。这些道理旁处已经广说,故不繁赘。若谓能受用境的我思是常,那么,受用境的我思须加外缘眼等根的帮助应成邪执。若果我思是常,眼等根应成无用,因为受用境的神我是常法故。例如为了火的生起,必须要有薪,如言火是常住,则不须要缘助生火的薪等事。

(癸)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

颂曰:物不如作用,至灭而有动,故有我无思,其理不成就。

问曰:“神我”是思的体,是受用境者;思是受用境的作用,所以彼我需要观待眼根等为缘乃能生起,故无过失。答曰:树等若无有风等吹动,即没有动摇的作用,乃至风等缘没有息灭之间,树总是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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