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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归根到底(假定除我们适才讨论过的以外不存在其他限制),我们可以指望,除了那个不断减少(希望如此)的阶级即领取教区救济者以外,所有的人都有选举权,以便做到除很少例外以外选举权是普遍的。选举权象这样的广泛普及,如我们所了解的,对一个扩大和提高了的好政府的概念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在这一事态下,在多数国家,特别是在我国,大多数的选民将是体力劳动者;而双重的危险,即政治知识水平太低的危险和阶级立法的危险,都将在很可怕的程度上仍然存在。至于是否有任何能避免这些祸害的方法,则仍有待分晓。
它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人们真正希望避免的话;不是靠任何人为的办法,而是靠实现人类生活的自然秩序,这在并无利害关系或与之相反的习惯看法的事情上是每个人都喜欢的。在一切人类事务中,每个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又不是在别人保护下的人,都有公认的发言权,并且不能正当地加以排除,如果他对发言权的行使并不违反全体的安全的话。但是,尽管每个人应当有发言权,然而每个人应当有同等的发言权则是完全不同的命题。当对一件事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两个人意见不同时,要保持公正是否要求两种意见都被看作具有完全同等的价值呢?如果,道德价值相同,在知识和才智上不相同,或者在才智上相同,在道德价值上不相同,那么具有较高道德和才智的人的意见和判断,就比道德和才智较低的人的意见和判断有更多的价值。如果这个国家的制度实际上主张这两种人的意见有同样价值,这种主张就不是实事求是的。两者中之一,作为较聪明或较有道德的人,有权主张其意见具有较大的分量。困难在于不易确定何者是比较聪明或比较有道德的人。这事在个人之间是不可能解决的,但是如把人们当作集团和人群来看,则能够做到接近准确。并没有人要求把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可以有理由认为属于个人和私人权利的场合。在仅仅涉及两人中之一的事情,那个人有权遵循他自己的意见,尽管另一个人可能比他聪明得多。但我们所说的是同样涉及他们两人的事情;在这场合,如果较无知的人不服从较聪明的人的指导,较聪明的人就势必听从较无知的人。在这两种克服困难的方式中哪一种对双方最有利并最符合事物的一般情理呢?如果认为一方必须退让是不公平的,那么哪一种不公平是最大的呢?是较好的意见应该让路给较坏的意见,还是较坏的意见让路给较好的意见呢?
原来,国家事务正是这种共同关心的事情,不同之点是无人需要完全牺牲他自己的意见。意见总是可以被计算进去,按某种数字计算,对于其意见具有较大分量的人的投票则派给较高的数字。在这样的安排下,并没有什么事必然会引起那些被派给较低程度影响的人们的恶感。完全排除对共同事务的发言权是一回事,根据其对共同利益的管理的较大能力让别人有较大分量的发言权则是另一回事。这两件事不仅仅是不同的,它们是不能比较的。每个人对被人看作无足轻重并打上毫无价值的印记都有权感到受侮辱。除傻瓜,而且只有特种的傻瓜以外,没有一个人会因为承认有些人的意见,或甚至他们的愿望,有资格比他的意见或愿望得到更多的考虑而感到生气。对自己事情的那部分无发言权,乃是任何人都不愿接受的事情;但是当部分地是他的事情同时又部分地是另一个人的事情时,而且他觉得那个人比他更了解这个问题,因此那个人的意见应该比他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就符合于他的希望,并且符合于在所有其他的生活事务中他惯于默认的事态。唯一必要的是,给与这种较大的影响应该根据他能理解的理由,并且能认识到这种理由是公正的。
我要赶忙说,给与财产以优越影响,除非作为一时的权宜手段,是完全不能允许的。我不否认财产是一种检验标准;在多数国家中,教育尽管决不是按照财富的比例,但平均起来社会中富有的人比穷苦的人受到更好的教育。但是这个标准是有很大缺点的;使人们发迹的更多地是偶然事情而不是某种优点;任何人也不可能靠得到一定的教育就有把握在职位上得到相应的提升,因此把财产作为选举权的基础总是,并且将继续是令人极为讨厌的。把复数票的原则和金钱上的条件联系起来,不仅是本质上该反对的,而且是贬损该原则的可靠方法,使该原则无法长久地保持下去。民主政治,至少在我们国家,目前并不妒忌个人的优越,但它自然地也是正当地一定妒忌基于单纯金钱情况的优越。唯一能证明把一个人的意见计算为不止一个是正当的做法的事情,乃是个人的智力上的优越性;而所缺少的是某种大致确定它的手段。如果存在有真正的国民教育或可信赖的普通考试制度,也许可以直接对教育进行检验。在缺乏这些的情况下,个人职业的性质是某种检验标准。雇主一般说来比工人更有才能;因为他必须用脑劳动,而不仅仅用手。工头一般说来比普通工人有能力,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比非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有能力。银行家、商人或制造业者多半比小商人更有才能,因为他要经营管理更大和更复杂的行业。在这些情况下,检验其合格条件的不是单纯担任高级职务,而是成功地执行其职务。为了这个原故,也为了防止人们为选票而在名义上从事一项职业,要求坚持该项职业达一段时间(比方说三年)是恰当的。在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执行这类高级职务的每一个人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投票权。自由职业,当真正而不是名义上从事这种职业时,当然意味着比这更高的教育程度。当一项职业要求经过严格考试,或具备重要的教育条件始能从事时,其成员可立即被给予复数投票权。同一规则可以适用于大学毕业生;甚至可以适用于持有讲授各种较高级学科的学校(在适当保证这种讲授是真实的而不是仅仅装门面的情况下)的合格证件的人,他们已经通过了该类学校所要求的学习课程。牛津和剑桥大学至堪嘉许地和热心公益地设立的授予准校友学位的“地方”或“中等”考试,以及其他有资格的团体(只要他们是对一切人开放的)设立的类似的考试,提供了可以很方便地给与那些通过了这种考试的人以复数投票权的根据。所有这些建议在细节上将引起很多讨论,并容易受到毋须加以预测的反对。给予这种方案以实际可行的形式的时间尚未到来,我也不愿为我所提出的这些具体建议而受到约束。但在我看来明显的是,这一方向是代议制政府的真正理想,通过可能找到的最好的实际办法向这方向做去,就是真正的政治进步的道路。
如果有人问,这项原则可以进行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根据优越的条件可以给一个人以多少投票权,我回答说,这一点本质上不是很重要的,重要的是区别和等级不是任意作出的,而是一般的良心和理解力所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绝对必要的是不超出在前一章中作为代议制度构成上的优越性条件规定下来的基本原则所设的界限。复数投票权决不应进行到那种地步以致那些因而享有特权的人们,或他们主要所属的阶级(如果有的话),将利用它来压倒社会中所有其余的人。根据教育所作的区别本质上是正确的,由于它保护受过教育的人不受没有受教育的人的阶级立法的压制就更为可取;但这种区别必须不致使他们能为他们自己利益实行阶级立法。让我补充一句,我认为对复数投票方案说来绝对必要的一点是,这项特权应向社会中的最穷苦的人开放,只要他能证明,虽然有一切困难和障碍,但在知识这方面他有资格享有这种特权。应当有自愿的考试,不管什么人都可参加这种考试,可以证明他达到了所规定的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标准,从而被允许给以复数投票权。一项特权,如不拒绝给与任何能表明已实现了它在理论和原则上所根据的条件的人,就不一定会触犯人们的正义感,但是如果给与特权仅凭一般推测,难保有时错误,又得不到直接证明,它肯定会触犯人们的正义感。
尽管复数投票实行于教区选举和济贫法监护人的选举,在议会选举中则尚未为人所知悉,因此不大可能很快采用或愿意采用。但是由于必须在这种选举和平等的普选之间作出唯一选择的时候肯定要到来,凡是不喜欢后者的人开始同意前者总不会为时过早吧。另一方面,尽管这项建议在目前可能不是实际可行的,但它将有助于指出什么是原则上最好的,并使我们能够对那些可能以不很完善的方式促进同一目的的、现有的或可被采用的间接手段之是否适当作出判断。一个人可能按照在同一选举场所投两票以外的办法投双票;他可能在两个不同的选区各投一票。尽管目前这种例外特权毋宁是属于财产上的优越而不属于智力上的优越,但我不主张废除现有的这种办法,因为在采用更好的教育标准以前,废除由金钱状况提供的哪怕是极不完善的标准也是不明智的。也许可以找到进一步扩大这项特权的方法以更直接的方式把它同高级的教育联系起来。在任何大大降低选举权的财产条件的未来改革法案中,规定允许所有大学毕业生、所有中学的优秀毕业生、所有的自由职业者,以及或许还有某些其他的人,以这些资格进行特别登记,并在他们愿意进行登记的选区按照这类资格给与选票,另外保留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在其居住地区的选票,可能是明智的。
在某种可能给教育本身以其应有的优越影响,并足够平衡受教育最少的阶级的数量优势的复数投票的方式被想出以前,并由舆论欣然接受以前,在我看来,完全的普选的好处不能不同时带来比它更大的害处。的确,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而这也许是我们向真正好的代议制发展时必须经历的过渡之一):限制选举权的各种障碍在某些个别选区完全被扫除,从而他们的议员主要由体力劳动者选出,而在其他地方则保持着现有的选举资格,或者对该选举资格的任何改变都伴随着为防止劳动阶级在议会中占优势的那种选区的组合。依照这样的一种妥协办法,代表选举中的反常状态不仅将保留下来,而且增大了。然而这不是一项带决定性的反对意见,因为如果国家不愿通过直接导致正确目的的正规制度去实现这种目的,它就必须满足于一项不正规的权宜手段,作为较之虽无不规则性但却常适合于错误目的,或忽视了其他一些同等必要的目的的制度远为可取的办法。严重得多的反对意见是,这种调整办法和黑尔先生的方案所要求的地方选区的互通有无不相一致;在这种安排下,每个选民依然被禁锢在他登记了姓名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区之内,除非愿意选举那些地区的候选人之一当他的代表,否则就会根本选不出代表。
我十分重视已经获得投票权的人们的解放,然而他们的投票是无用的,因为总是在数量上被超过;我对真理和理性的自然影响寄与很大希望,只要真理和理性能保证被听到并得到适当辩护就好了。因此,即使实行平等而普遍的选举我也将不感到失望,假如根据黑尔先生的原则一切少数的比例代表制使这种选举名副其实的话。但是如果在这问题上所能有的最好的希望只是完全可以肯定的事情,则我仍将主张复数投票的原则。我提出复数投票不是作为一件本质上不值得想望的事情,不是象排除社会的一部分于选举之外那样,为了必须防止更大害处,这种事情可以暂时容忍。我并不把平等的投票看做属于那种只要能避免不便就是本质上好的事情。我把它看做仅仅是相对说来是好的事情。它比根据不相干的或偶然的情况产生的特权的不平等要好些,但它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因为它承认一项错误标准,并在投票者心中产生坏影响。国家的宪法宣布无知有资格享有和有知一样多的政治权力,不是有益而是有害的。国家制度应该把一切有关的事情都摆在公民的心中,关心这些事情是为了他的利益。因为每个公民认识到每个人都应有某种影响,而较有德和较明智的人应有更大影响,是符合他的利益的,所以国家明白宣布这一信念,并在国家制度中把它加以具体化就是很重要的。这些事情是一国制度的精神所在,但是制度的这种力量却是一般思想家,特别是英国思想家最少关心的,虽则在每个实际上并未受到巨大压迫的国家,制度的精神所产生的效果比制度的任何直接规定要大,因为正是由它形成国民性格的。美国的制度把这样一个信条深深铭记在美国人的心里:任何一个人(有白色皮肤的)和任何别的人一样好;人们感觉到,这一错误信条是和美国人性格中的某些更为不利之点密切联系着的。一个国家的宪法竟承认这种信条,不是一件小祸害;因为相信这种信条,不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对道德和智力上优越性的影响几乎和大多数政府形式所能产生的影响一样有害。
或许有人会说,规定最有教养的人和最没有教养的人具有同等影响(就一个人对一个人来说)的宪法仍然有助于进步,因为向较少教养的阶级不断地作出的呼吁,他们的智力所受到的锻炼,以及较有教养的人为了启发他们的判断和使他们免除错误和偏见不得不作出的努力,都是对他们智力发展的有力刺激。至于这种最可想望的效果真正会使较少教养的阶级有资格取得某些权力,甚至取得一大部分权力,我是承认的,并且已经极力主张了。但是理论和经验都证明,当他们拥有一切权力的时候就会发生一股逆流。凌驾一切的人们,不管他们是一人还是少数几个人或是多数人,就不再需要理性的武器了,因为他们能使他们的单纯意志占优势。无人能反抗的这些人,通常总是过分满意于他们自己的意见,以致不愿改变它们,或者不耐心地听别人告诉他们说他们错了。给予智力增长以强大刺激的是正在崛起的地位,而不是已经掌握权力的地位;而在上升的道路上的所有阶段中,不管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发展最好和最高品质的是这样一种人的地位,他们强大到足够使理性占优势,但又不是强大到胜过理性。按照我们所主张的原则,这就是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富人和穷人,受教育多的和受教育少的人,以及将社会划分开的所有其他的阶级和派系等,他们所应处的地位。把这一原则和允许智力上的优越具有分量上的优越的另一正当原则结合起来,政治组织就会实现唯一符合于人类事务的复杂性质的那种相对的完善了。
在前述对普遍的但分等级的选举权的论证中,我未考虑性的差别。我认为性的差别和身高或头发颜色的差别一样同政治权利是毫不相干的。所有的人对好政府具有同样的关心;所有人的福利都同样受到它的影响,他们都同样需要在政府中的发言权以保证他们的一份利益。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妇女比男子更需要好政府,因为她们身体较弱,更仰赖法律和社会的保护。人类很久以来已经抛弃支持那种认为妇女不应当有选举权的结论的唯一前提。现在没有人认为妇女应该处于个人奴役的地位,认为她们不应该有思想、愿望或职业,而只是丈夫、父亲或兄弟的家庭苦役。允许未婚妇女——和许给已婚妇女的差不多——和男子一样保有财产,以及保有金钱的和商业的利益。妇女应该思想、写作和做教师被认为是合适的和正当的。这些事情一被承认,政治上的取消资格就无可资依据的原则了。现代世界的整个思想方法是越来越强调反对社会有权决定个人适合做什么和不适合做什么,以及允许他们做什么和不允许他们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