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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并且不具有处理许多这样的社会所共通的利益的习惯或能力。我不知道在历史上有过任何事例,其中许多这种政治原子或粒子结合成一个团体,并学会感到自己是一个民族,除非是以前曾从属于所有的人所共同的中央权力。正是通过服从那种权力的习惯,参与其计划并为其目的服务,我们所设想的民族才能在他们的思想上接受在相当大的地理范围内共同的大的利益的概念。与此相反,在中央统治者的思想中,这种利益必然是主要的考虑;而通过他同地方逐渐建立起来的多少是密切的联系,这种利益就成为一般人所熟悉的了。能作出在进步方面的这一步骤的各种情况的最有利的凑合就是在没有代议制政府的情况下建立起代议制度;从地方产生的一个或数个代表团体成为中央权力的辅助和工具,但很少企图推翻或控制中央权力。人民既这样,比方说,参加议事,尽管并不分享最高权力,中央权力所实施的政治教育就比用其他方法更有效地贯彻到地方领袖和一般地贯彻到居民;而与此同时坚持着基于共同同意的政府这一传统,或至少是对没有共同同意的政府不给予传统的认可。当这种共同同意被习惯神圣化时,它往往给好的开端以坏的结局,并且是招致多数国家在很早阶段停止进步的那种可悲命运的最常有的原因之一,因为在某个时期的工作完成得阻碍了以后许多时代所需要的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把这一点定为一条政治上的真理:与其说是通过代议制政府不如说是通过不负责任的君主制政体,许多无足轻重的政治单位能够结合成一个民族,具有共同的凝聚感,有足够保护自己反对征服或外国侵略的力量,并有值得从事及适合居民社会政治智慧的发展的多种多样的和大量的事务。
由于这些缘故,不受代表制度的控制(虽然也许因得到它的支持而加强)的王权政府,是任何社会的早期阶段最适合的政体形式,包括象古希腊城市那样的城市社会。正是因为这样,在古代希腊,国王的政府在公众的舆论的某种真正的而不是表面的或宪法的控制下,在历史上的确先于一切自由制度很长一段期间,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最后让位于少数几个家族的寡头政治。
也许可能指出一个民族的一百个其他的弱点或缺点,并因此使这个民族不能很好地利用代议制政府;但是关于这些缺点,一人的统治或几个人的统治将会矫正或减轻弊病则非同样明显的。各种强烈的偏见,墨守旧习,民族性格上的实际缺陷,或单纯的愚昧无知,以及精神修养的欠缺,如果盛行于一个民族,一般说来将如实地反映在他们的代议制议会中。假如碰巧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掌握在相对说来没有这些缺点的人们手中,他们常常会作出更多好事,如果不因为必须取得议会的自愿同意而受到妨碍的话。但是在这些场合,不象我们已经考察过的其他场合那样,单纯统治者的地位并不自然而然地使他倾向于向有益方向发展。一人的统治者和他的顾问们,或者少数几个人的统治者,不象会常常避免该民族或该文明状态的一般弱点,除非他们是属于高级民族或更先进的社会状态的外国人。在那种情况下,统治者的确可以在几乎任何程度上免除上述弱点;他们比他们所统治的人们更文明;而服从这样一种外国政府,尽管有它不可避免的害处,对一个民族说来常常是极为有利的,使他们迅速通过若干进步阶段,并扫清进步上的障碍,这些障碍可能无限期地继续存在下去,如果从属的居民得不到帮助地任平其原有的倾向和机会发展的话。在不受外国人统治的国度里,能够产生同样好处的唯一原因,是具有非凡天才的君主这种少有的偶然事件。在历史上有过少数几个这样的例子,可为人类庆幸的是,他们统治得足够长久,从而能通过将他们的一些改革交到在他们影响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手中而把这些改革永久保持下去。查理曼大帝可以举作一个例子;彼得大帝是另一个例子。然而这种例子是那么不常有,所以只能算是一种巧事,这类巧事常常在危急关头决定某个主要民族是应该作一次突然起跑,还是退回到野蛮状态中去。波斯人入侵时恰好有特米斯托克里,或是威廉一世或威廉三世的偶然存在都属于这类巧事。仅仅为了利用这种可能性而建立制度将会是荒唐可笑的;特别是象具有如此才能的人,在任何显要地位上都不需要借助专制权力来发挥巨大影响,如最后提到的三个人所证明的。关于制度所最需要考虑的是并非太不寻常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一小部分但却是主要部分的居民,由于种族的不同,更文明的身世,或其他的特殊情况,在文明和一般性格上显然优于其他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群众的代表进行统治就有可能使他们失去从优秀阶层的更高文明得来的很多好处;另一方面,由那些优秀阶层的代表进行统治大概会进一步降低群众的地位,并使他们毫无希望得到适当的待遇,除非去掉未来进步的一种最有价值的因素。对这样组成的民族说来,进步的最大希望在于,统治阶级的主要统治者有一种在宪法上无限制的,或至少在实际上压倒一切的权力。由于他所处的地位,只有他关心和改进他不会对之感到嫉妒的群众的处境,作为对他会对之感到嫉妒的他的同事的一种平衡。如果幸好在他身边有一个不是作为支配者而是作为部属的代表着优秀等级的团体,这个团体通过提出反对和质询以及偶尔的发怒,将集体反抗的习惯保持下来,并且有可能迟早逐渐扩大为真正的全国代表制(这实质上就是英国议会的历史),那么这个民族就有处在这种情况下和这样构成起来的社会所能有的最有利的发展前途。
在那些不绝对地使一国人民不适于代议制政体,却严重地使他们不能得到这种政体的充分好处的倾向中,有一个倾向值得特别注意。存在有两种性格,它们本质上很不相同,但它们有某种共同点,由于这种共同点,它们在影响个人和民族的努力方面常常一致。其一是希望对别人行使权力;另一是不喜欢别人对自己行使权力。人类的不同部分之间在这两种性格的相对强度上的差别,是它们的历史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有的民族,统治别人的热望比个人独立的愿望强烈得多;以致为了前者的仅仅一点朦胧希望,他们就准备牺牲整个后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象军队中的士兵那样,愿意把他个人的行动自由让给他的将军,只要这个军队打胜仗和取得胜利,他能自夸是征服者之一就行,尽管他自认为在对被征服者实行的统治中有自己一份的想法是一个幻想。一个政府在其权力和职权上受严格限制,被要求不作过多的干涉,让大多数的事情在没有它担任监护人或指导者角色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政府是不合这样一个民族的口味的。在他们眼里,掌权者承担责任是不会过多的,只要权力本身允许普遍的竞争就行。他们中的普通人,宁愿选择对同胞行使一份权力的偶然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多么遥远和不大可能,而不要无人对他们行使不必要的权力这种对自己和别人来说都是确实可靠的事情。这些人就是职位猎取者民族的成员;政治的进程在他们主要决定于职位的猎取;在那里关心的只是平等而不是自由;在那里政党之间的角逐不过是决定干涉一切事务的权力应属于这个阶级还是另一个阶级,或许仅仅是属于这一群社会活动家或另一群社会活动家的斗争;在那里民主观念仅仅是把职位向一切人而不是少数人的竞争开放;在那里制度越带有民主性,所设置的职位就越多,而一切人对每个人,以及行政部门对一切人所实行的过分干涉就越可怕。把这种情况或与此相接近的情况当作法国人民的不夸大的图景,是既不宽厚也不公正的。但是他们具有这种性格的程度使得由一个有限的阶级掌握的代议制政府因过度腐败而崩溃,并且使得建立全部男性居民的代议制政府的尝试以授权一人将其余不管多少人不经审判送往兰贝沙(Lambessa)或卡晏(Cayenne)而告结束,只要他让所有的人认为他们自己有可能分享他的恩惠就行。使我们国家的人民最适合于代议制政府的性格问题就是他们几乎普遍地具有相反的特征。他们对于未经长期习惯和他们自己的正当观念的认可而企图对他们行使权力,是非常敏感的;但他们一般说来很少想对别人行使权力。他们对热望统治的人很少同情,所以尽管他们对追求职位的个人利益动机甚为熟悉,但他们宁愿由那种由于社会地位的结果未经追求而得到那职位的人去履行职务。如果外国人了解了这一点,他们就会理解英国人的政治感情上的某些表面上的矛盾;他们毫不犹豫地愿意让较高的阶级统治自己,同时却很少个人的卑躬屈节,没有一个民族那么喜欢反抗权威,如果它越出某种规定的限界,或者那么坚决地使他们的统治者永远记住他们将只接受按照他们自己最喜爱的方式的统治。因此,追求职位是野心的一种形式,英国人,从整个民族来说,对它几乎是陌生的。如果我们将直接处于容易得到官方雇用的少数家族或社会关系除外,英国人对发迹采取完全不同的看法,即指在事业上或在职业上的成功。他们对政党或个人单纯角逐职位抱有最强烈的厌恶,很少有什么事情比公职人员的成倍增加更使他们反感的。与这相反,这件事在大陆上官僚政治泛滥的国家总是得人心的,他们宁可缴纳较高的租税,也不愿减少一点他们自己或他们亲属谋取职位的机会,而他们之中要求节约的呼声决不意味着裁撤职位,而只是减少普通公民没有机会得到任命的那些高职位的薪金。
第五章 代议团体的应有职能
在讨论代议制政体时,首先必须看到它的概念或本质和特定形式之间的区别,在该项形式中偶然的历史发展或某个特定时期流行的观念将概念掩盖着。
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以这种控制权。英国宪法没有这么做。但它实际上所给予的等于这样。在一个混合的和平衡的政府这种最后控制权实质上也是单一的,和在纯粹的君主制或民主制政府一样。这是由我们时代的伟大权威重新恢复了的古代人思想中的那部分真理,即平衡的政体是不可能的。平衡几乎总是有的,但天平的两端决不保持绝对平衡。哪一个占优势在政治制度的表面上并不总是明显的。在英国宪法中,主权的三个地位同等的构成部分都有停止整个政府机器的权力,如果充分行使各该权力的话。所以,名义上每一构成部分都有挫败和阻挠其他各部分的同等权力,并且如果三者中之一能指望通过行使该项权力来改善它的地位,则按照人类事务的常理就肯定会行使该项权力。毫无问题,每个构成部分如感到自己受到其他一个或两个部分的攻击就会运用其全部权力进行防御。那么又怎能防止这同一权力被用来进行攻击呢?我们必须依靠不成文的宪法准则,即这个国家的实际的政治道德,如果我们要知道宪法中真正的最高权力属于哪一部分的话。
依照宪法,英国国王对议会的任何决议能够拒绝同意,并能够不顾议会的反对任命和继续任用内阁阁员。但是这个国家的宪政道德使这些权力归于无效,使它们从未得到行使;此外,由于行政首脑永远应实际上由下院任命,就使下院成为国家的真正主权者。然而,这些限制行使合法权力的不成文规则,只有在和真正政治力量的实际分配相一致的条件下,才是有效的,并维持它们的存在。在每一个政体中都有一个最强大的力量,这就是说,假如宪法赖以习惯地进行工作的妥协办法一旦停止,而出现了力量的考验时,那个力量将取得胜利。宪法的准则将得到遵守,并且实际上也起作用,只要它们把宪法上的优势给予在宪法外具有现实力量优势的那个力量。这在英国就是民众的力量。因此,如果英国宪法的法律规定,连同事实上调整着各个政治权威的行为的不成文准则,未给予宪法中民众的因素以符合于它在国家中的真正力量的、高于各个政府部门的实质上的最高地位,宪法将不具有作为其特点的稳定性;不是法律就是不成文准则将很快不得不改变。英国政府因此是在该用语的正确意义上的代议制政府:它留在不直接对人民负责的人手中的权力只能被认为是统治权力愿意对它自己的错误采取的预防办法。这种预防办法在一切完好的民主制都是有过的。雅典宪法有过许多这种规定;美国宪法亦然。
但是尽管国家中的实际最高权应归于人民的代表这一点对代议制政府是根本必要的,但是代议团体应直接并亲自承担何种实际职能,在政府机器中起何种明确作用,则是个未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的多种多样性是和代议制政体的本质不矛盾的,只要该项职能为代议团体保证对一切事情的最后的控制。
对政府事务的控制和实际去做这些事务,其间有根本的区别。同一个人或同一团体可能控制一切事情,但不可能做一切事情;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它企图亲自去做的事情愈少,它对一切事情的控制就愈完全。军队指挥官如果亲自在行伍中参加战斗或率领队伍去袭击,就不能有效地指挥军队的行动。就人组成的团体来说情形也是一样。有些事情只能由团体去做;另外一些事情团体则做不好。所以,人民议会应该控制什么是一回事,而它应该自己做什么则是另一回事。我们已经说过,它应该控制政府的一切行动。但为了确定通过什么渠道最便于实行这种一般的控制,以及哪部分政府事务代议制议会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有必要考虑哪种工作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团体能够适当地完成的。只有它能做好的工作它才应当自己承担起来。至于其他的工作,它的正当职责不是去做该项工作,而是设法让别人把该项工作做好。
例如,被认为特别应该属于代表人民的议会的职务是表决税收。然而,在任何国家代议团体都不自行提出或由它委派的官员提出预算书。尽管国库支出只能由下院表决,尽管公共费用的各个项目的支出预算也须有下院的认可,但宪法的准则和一贯的惯例是,只有根据国王建议才能拨款。人们无疑觉得,只有当行政部门(支出须经过它的手)对作为支出的根据的计划和计算负责的时候,才能期望数量上适当和对经费使用的细节有必要的关心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不期望甚至不允许议会直接发起税收或支出,要求于它的只是表示同意,它所具有的唯一权力就是拒绝同意。
这一宪政理论中所包含和承认的各个原则,就期望目前情形说,如果得到遵循,就是限制和界说代表制议会职能的指导。首先,承认在代议制实际上被视为当然的一切国家里,人数众多的代议团体不应当管理国家事务。这项原理不仅是以好政府的最根本原则为基础,而且是以有关各种事务的良好管理的原则为基础。任何一个团体,除非组织起来并有人统率,是不适于严格意义上的行动的。甚至由少数成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并且这些人是特别熟悉所从事的业务的,也总是赶不上在一个人统率下那样好,如果可能从他们之中找出一个人,使他成为首脑,其他的人从属于他,这个委员会的性质将会有所改进。一个团体能比任何个人做得好的是对问题的考虑。当听取或考虑许多相冲突的意见成为必要的或重要的事情时,一个进行审议的团体就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即使对行政事务说来这种团体也常常是有用的,不过一般说来只是作为咨询机构;通常这种事务最好由一个人负责进行。甚至一个股份公司也总是在实际上——如果不是在理论上的话——有一个总经理;管理的好坏主要有赖于某个人的各方面的条件,至于其余的理事,如果有用的话,是由于他们对他提出建议,或者由于他们具有对他监督、限制或在他犯错误时予以免职的权力。至于他们表面上和他同等分担事务的管理则不是什么优点,而是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他们能发挥的长处,因为这极大地削弱了在他自己和其他人的心目中那种他应挺身而出负起完全责任的个人责任感。
但是人民议会更不适于管理行政,或者事无巨细对负责行政管理的人发号施令。即使是好心好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