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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来生动地加以阐明(尽管必须注意,贝克的理论是非常复杂的和数字化的)。
现在来谈谈消费主义。有种观点认为,当代醉心于一些小玩意和买了就扔的东西是“不必要”开支(它是不停变化的偏好的一种作用)的一个典型。贝克毫不费力地指出,这种消费行为是相当理性的。随着实际收入的增加,消费品的相对价格会下降,但时间价值会提高,即在边缘上工作是更有利的。人们因而自然会在节省劳力的小玩意上多花钱,如果他们的购买能留下更多的时间用以进行有成果的活动的话。这样,人们就不会被诱至去购买诸如洗衣机(他们声称并不“需要”)之类的东西。他们的偏好还是和以前一样,只是洗衣机的相对价格和时间发生了变化。因此,不能把消费品看作是买来满足当前需要的东西--恰恰相反,它们是将消费者长远功利最大化所需的“输入”。
贝克用“经济最大化”一词进行分析的一个更有争议的领域是婚姻(正是这一分析产生了许多招摇过市的拙劣的模仿作品,著名的例子有布林德的“刷牙经济学”)。难道选择婚姻伴侣是个人的事,它只受感情的驱使而不受经济推理的影响?难道婚姻问题就不需要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来处理?当然,赞同此类观点的说法的确存在,但是,难道在婚姻现象中就不存在足够的规则,以表明经济学家来自人的理性最大化的预测力可以照亮迄今人类行为的黑暗和朦胧之处?
在他对婚姻制度(以及因婚姻而诞生的家庭)的精细和复杂的理解中,婚姻看来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类似公司的经济组织。这样,婚姻就被看作是一种促进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合作活动(这样就从中产生了交易中一些令人熟悉的收益),婚姻关系因而仅仅在(假设的、但很重要的)交易者从合伙人以及经济输出中获得固有的价值这一点上不同于一家公司。尽管在这里有可能解释内部通婚(即夫妇来自相同的社会背景)以减少个人的风险,但事实表明,婚姻双方通常具有相同的智商,但他们的挣钱能力大不相同。
当丈夫和妻子挣钱能力的差异达到最大化时,就产生了婚姻交易中最大的收益。由于妇女通常比男子挣得少,这样,双方都从妻子专注家务那里有所得。因此,顺理成章的是,妻子的挣钱能力越强,婚姻交易中的收益就越少。的确,经验事实有助于表明较高的离婚率通常发生在妻子是职业妇女的夫妇中,因为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只存在较少的经济价值。
与此相对照,贝克的人力资本理论看上去几乎没什么创意。不过,这一思想——个人是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因而会对教育进行投资,如果教育产生的未来收入足以(或更多地)抵消接受教育时丧失的收益权的话——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的含义。它排除了只根据“资本”和“劳动”这些同质材料来分析经济社会: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我们都是资本家,即便我们当中的一些人在股票或有形资产方面一无所有。
贝克的自由社会理论(且不论它固有的启迪价值和令人击节赞叹的聪明)方法的重要性何在?正如已经指出的,比起弗里德曼的理论,它在更坚实的基础上确立了消费者的理性概念。他将经济最大化模型延伸到了一些不同寻常的领域,与此同时,他保护经验主义者,反击对他的这一指责——在他的方法论中,人是百依百顺的。此外,通过表明某些性格特征或多或少是普遍的,这一理论鼓励对社会主义管理者精英集团以纯粹利他主义方式指挥计划经济的可能性表示怀疑。
对此的一种严厉批评来自自由主义者阵营内部,这种批评同完全用“最大化”一词来看一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稳定性有关。难道自由秩序不是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社会规则必需的内在化——一种蔑视用需求最大化进行解释的理性——之上?如果每个人都用直接的功利词汇(贝克有关犯罪与惩罚理论的一种含义)来看遵守刑法的效益和成本的话,岂非会鸡犬不宁?难道就没有一种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所坚持的传统的概念(它包含着纯粹计算性分析所不能揭示的一种内在智慧,这种智慧对于巩固自由秩序是至关重要的)?
事实上,贝克试图回答这样的问题。他虽然不认为一个完全由理性最大化者构成的社会是真的可以想像的,但他还是用计算术语来谈论这一问题。简单地说,整日整夜地计算是于事无补的。信息的代价可能很高,一些花在也许毫无结果的计算上的时间放在另一地方可能会更有效。这样,遵守传统的行为规则,甚至是本能地遵守这些规则,是完全理性的。当然,这也许使贝克的整篇科学论文变得真实可信:如果不发生变动的话,那么所有行动就其定义来说都是理性和正确的,社会永远处于均衡之中,因为人们认为变革的代价太大。
不过,对规范性的古典自由主义来说,这具有一种相当令人困惑的含义。如果说任何传统都是最理想的(因为没有一个理性的代理人具有一种变革的动机),那么我们批评传统或对互相对立的传统加以区分不就显得丧失了战斗力?这样做必然要对区分制度和实践的理想性作一种评价,一种被贝克认定的芝加哥实证主义排斥的评价。
然而,贝克理论的一些规范性含义仍然引人注目。这些含义可简单地归结为这一观点:具备或多或少稳定的偏好,个人的理性行为而非(通过其他最大化者进行的)国家指导是其自主的而非束缚的标志。如果自由和自主是所有政治哲学的目标的话,那么一种对市场运作不屑一顾的社会理论肯定是有缺陷的。当然,这恰恰是集体主义所为。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四、奥地利学派
四、奥地利学派
Ⅰ
尽管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和观点有差异,但他们对有关经济的理论和政策以及政治哲学的解释大致都是功利主义和结果至上的。这样,20世纪主要的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冯·米斯(尽管他拒绝功利主义的方法论)在道德和政治价值上是一个坚定的实证主义者和非认识论者——我们对有关对和错、正义和非正义等之类的评价,就像我们在市场上对商品和服务表达的主观偏好一样,建立在牢固的智力基础之上。虽然米斯在政治和政治思想方面著述颇丰,但他对政治知识几乎没什么贡献。他的政治评价来自他的经济宇宙观,缺乏任何独立的智力身份。这样,米斯有关政治的大量著作几乎没有什么可构成一种具体的政治哲学的东西。相比之下,20世纪另一位伟大的奥地利经济学家海耶克则提供了较多的对政治的实质性说明。但有意义的是,在他对一种更全面的社会哲学的追求中,他除了从经济学,还从其他的智力资源中吸取养料。
在本章对奥地利政治自由主义的探讨中,我将主要利用米斯的政治学著作,这不仅仅是因为我在其他地方写了很多有关海耶克的论述,而且也因为米斯的政治可以很好地代表那种人们难以理解的、先验的、理性主义的功利至上(它勾画了奥地利自由主义的特征)。与芝加哥学派的经验主义相对照,自由秩序的建立并非基于一种可供选择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形式的经验,而是基于一种——如果某些社会条件得以满足的话——这一秩序如何得以形成的理论看法。
因而一种自由秩序(就其所有的金融、经济、政治和法律方面而言)是一种精神的建设,其基本特征——即便在没有直接经验的情况下——在智力上是可以辨别的。与秩序和自由有关的18世纪古典的自由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反映,但休谟…斯密在建立一种自然的自由体制时充满的怀疑主义几乎完全被抛弃了,以利于一种可以决定社会组织适当形式的积极理性,而不管经验所固有的知识和智慧。确实,在米斯所有论述规范的社会哲学和经济哲学的文章中,他看来都以一个被错误寄放在20世纪的启蒙运动的后代的面目出现,对人们为什么看不到理性(它使人们获得了达到其主观决定的目的的必要手段)的支配深感怨恨和困惑。在他看来,“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为实现在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中得到完善的自由的纲领——经济自由铺平了道路。它在宪法上的必然结果是代议制政府”。正是出于这一理由,米斯作为一个错误的社会和经济学说的批判者(尽管他的一些攻击不免怒气冲冲),看来比作为一个牢固的政治哲学的有说服力的创造者来得更有效。一个显著的例子(下面会谈到)是米斯对社会主义计划所作的扫荡性批判——一种完全来自结果至上经济学而无任何道德考虑的批判。
米斯的政治观首先在《社会主义》(1922)、《自由主义》(1962)、《官僚》(1944)、《全能政府》(1944)、《反资本主义的精神》(1972)和其他许多小册子、文章以及偶然具有直截了当的政策性质的片断(其中有些——不是全部——是很有争议的)中表达了出来。不过,为了比较全面地评价他的自由的世界观,就需要理解他一般的方法论和哲学著作,比较重要的著作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1933)、《人类行动》(1949)和《经济学的终极基础》(1962)。阅读这些著作可以综合米斯对经济学和政治的观点,这些观点与自由思想史中一些令人熟悉的对立观点在理论用语(如果不一直是政策用语的话)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里的一些主要特征是他有关人、人类行动和理性的概念,以及他的一种先验的方法论和近乎残忍的功利主义道德。
Ⅱ
首先要注意的他的哲学中的东西,是它与休谟的理性观点(见第二章)的对照。虽然他接受休谟以及实证主义的这一观点——理性无力宣告人们应当追求的目的(这样,一个自由的社会比起其他社会来,在表面上不会对我们的智力有更高的要求)——但是他对于理性在决定那些人类和社会行动的“规律”(它们指导我们选择不管什么样的目的,或告诉我们在目的选择上一些必要的限制)中的作用却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自由主义事实上成了一种应用经济学(或人类行为学),或一种社会“技术”,它在智力上的有效性是它与人类社会的一种先验理论相一致的功效。
人类行动的规律(或人类行为学),例如供应与需求、报酬递减律、货币理论等,并非来自经验(因而是可以更正的),而是限制我们所有选择的绝对的必然性。自由主义并非令人可疑地来自我们一些与大致基于实证观察的人性相反的系统的经验,而是一种建议行动着的人遵守绝对规律(用洛德·罗宾逊的话来说是,“人类行动面对的必然性”)的政治禁令。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房租控制。根据经验或实证经济学,重复的观察告诉我们,房租控制错误地分配了住房贮存(如需求规律预测的),造成了无家可归。但在米斯的理论中,这一结果是从这一格言——资源短缺的世界里自私的人类行动——中推导出来的必然结论。这一命题的正确性在经验之前便可知道。此外,它甚至不能被经验证伪(“……没有哪种经历能迫使我们放弃或修正一种先验的定理”),因为房租控制未产生预期效果很容易以均保持不变的理由得到解释。这样,经济理论的预测性永远是定性的(它告诉我们经济领域的主要结构),而不是定量的(它声称能预测经济某些部分的准确运动)。经济学规律永远是对的,但规律运用的条件并非是一直具备的。米斯最初对待社会和政治政策问题的方法是将经济计算运用到整个政府行为领域中去。尽管其观点远比这里来得复杂,但米斯的社会思想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它是一种简单的理性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有关社会政策的规定性陈述(像“如果……那么”之类)是来自与经验无涉的简单的人性定理。
事实上,所有这些,尤根·勃姆·巴维克(他的说法最引人注目)不仅在《卡尔·马克思与其体系的终止》一文中所作的具体的主观主义的批评中谈到过,而且也在他对社会、对马克思主义的更一般的批评中谈到过。在《是控制还是经济规律》这篇重要论文中,勃姆·巴维克指出,存在着“自然”的经济规律,这些规律作为像短缺这种不可改变的现象的一种结果,以及作为价值是主观选择的一种功能这一事实的结果,普遍地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仅属历史或社会的“范畴”。这样,他驳斥了这一观点——“控制”可以改变由经济规律决定的事件的进程。他对一些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表示异议,认为“权力”永远不能“在与经济的价值规律、价格规律和分配规律相矛盾的情况下影响任何事情……。它永远不能使规律无效,它只能证实和满足这些规律”。接着,他用标准的自由结果至上主义的方法表明了工会的垄断力量如何不能永远地改变工资和利润的比率,而只能在被雇佣阶级中如何再分配收入;表明了雇主联盟如何只能暂时地将劳动力价格压在其市场价格之下,以及政府控制如何不能改善市场的自动均衡过程。
米斯这一方法的出色之处,不仅仅在于他坚持不懈地将其运用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因而产生了一种坚定的自由放任(虽然绝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哲学,而且还在于他是从一种特殊的人的形而上(比起前面谈到的经验模式,它对传统自由政治哲学的结构具有更有利的含义)中获得这一方法的。
Ⅲ
这里不打算对米斯的方法论作深入的探讨,但很显然,其方法论对他的自由哲学具有重要的意义。米斯并不试图从一种外在的观点(即通过以一种科学的方法来观察可衡量的实体)来理解一个社会,而是用内在的观点,通过对个人行动的特征进行直接推理来重建一种秩序的特征。他将人类行动(以在不定世界中作自主选择为其特征)与反应性行为和本能行为(受因果关系影响而决定)作了一个明确的区分。此外,理性概念与行动概念被紧密地联结了起来:“每一件我们认为是人类行动的事(由于它超越了仅仅是由人类身体部分器官引起的反应性行为)都是理性的。”理性行动并不与“非理性行动”相对照,而是与一种反应性的、自主的行动相对照。这样,即使一个人犯了错误——例如选择了不适合一种(必需的)主观决定的目标的手段——他也会照做不误。他的行动不是“非理性的”,因为对他来说,获得有关选择“正确”手段的信息或许代价太大。当然,从管理意义上说,可以合法地把这种行动说成是“无效”行为。
这里勾勒的人类行动的思想对古典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只具表面的吸引力,因为它排斥了对人类行为的直接控制、安排和预测。它看来只是在表面上与经验主义者的自由市场经济有所不同,因为这一理论的观点假设人的某种顺从性(它由对规律的观察所揭示)。然而,没有一个古典的自由主义者可以忽视世界中存在的规律这一概念,因为他的世界观要求一个自由人的行动与秩序相一致,要求在作为一个自主选择代理人的人这一概念和有关市场中可观察、可预测的行为的理论之间有一种智力上的一致。
当然,米斯确实相信世界的秩序,例如,市场显示了一种均衡的趋向。但这一真理并不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如海耶克和一些具有更正统的“看不见的手”传统的人所认为的),而是直接从行动概念本身,“从那些急着从差价结构中获利的企业家、推销员和投机商的活动那里演绎出来的”。但这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一种秩序会在没有中央指示的情况下必然在个人的主观选择中产生,为什么不会有(如果不发生混乱的话)一系列不赞同主观主义学派的经济学家所提出的不均衡。但是,秩序这一概念对米斯的政治道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一哲学完全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哲学,它取决于来自资本主义的优点,而非来自任何个人可能拥有、并只受资本主义制度保护的“自然”权利。
如果说现存的经济秩序完全可以从一种先验的前提中推断出来是令人可疑的话,那么这一想法——作为成功的市场体制先决要求的政治秩序和法律系统概念因而可从中得以产生——就未免流于空想了。当我们详细探究米斯的人的概念时,便可发觉米斯也有这一想法,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它展示的是对和谐的自由社会前景来说极端不妙的个人行动和道德。
米斯并没有一个清晰表述的政治的概念,有的只是对人类行为主要原因的一些零敲碎打的东西,这些东西可归结为一种霍布斯式的看法——不知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