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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3-10-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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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正确性和残酷性:纳粹在德国消亡了,布尔什维克在苏联也衰弱和消亡了——它对曾经宣誓效忠于党的党员们的退党行为几乎无能为力,埋葬党的首先是党自己,然后才是党的所谓的“变节”者。可见,畸形的自由对党和党的成员来说都不等于安全。当奉行专制的党和国家顷刻间败亡的时候,通常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历史表明,一个政党、一种思想、一种主义在民众中的威信,是靠它的先进性,而不必依靠宪法来确立和维持。
  自由权利的内容相当丰富,言论、思想、婚姻、迁徙、游行、罢工……而在所有自由权利中,最重要、最敏感、最富有弹性和争议的自由无疑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就言论自由来说,它不仅意味着说话自由,还意味着发表自由。一旦大多数公民被剥夺了表达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就不再成其为自由了。十七世纪,英国的约翰·弥尔顿在《出版自由请愿》一书中说:“说到自由,首先要给我自由认识、自由表达以及根据良心自由辩论。”〔6〕承认言论自由,意味着没有任何势力(政党、教会等)应该或有权行使话语霸权,从而剥夺任何“异类”的话语权利。只有真正掌握自由表达自由发表的权利,公民才有可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宪法也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此,杰斐逊在致亚当斯的信中曾旗帜鲜明地宣称:“我主张出版自由,反对用武力,而不是用道理钳制我国公民对其代理人的行为不满而进行公正或不公正的批评。”〔7〕在致爱德华·卡林顿的信中,他提出了更为激烈的主张:“既然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那个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让我决定我们是应该有一个政府然而没有报纸好呢,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好,我会毫不犹豫地主张后者。”〔8〕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乃至于把民众的自由表达权放在高于政府的地位,乍看来未免有些夸张,实际上却不无道理,因为政府本来就是为了保障而不是为了控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建立的。在杰斐逊看来,一切谬误,当容许人们自由反驳它们的时候,就不再是危险的了。言论自由是不容政府限制的,196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准许地方政府对散发匿名传单者实行惩罚。布莱克大法官则强调,这种宣传形式(匿名)是他们国家历来广泛使用的,匿名小册子、手册或书籍一直在人类进步中扮演重要角色,甚至联邦党报也是以假名发行的〔9〕。不仅言论自由,连反对政府也是正当的,每四年一次的大选都是一次大规模的反对现政府的运动——保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既符合公民的利益,又有利于政府的完善,在民主宪法规范的原则下,通过舆论的影响使社会生活保持正常、合理和有序。
  离开了思想自由的言论自由当然也是不完全的自由。言论自由之下,公民应该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否则,思和言相脱离,就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不由衷了。思想自由包括政治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政治信仰自由,通常的说法是意识形态自由。“健全的民主没有官方的意识形态,健全的民主容忍一切意识形态,包括专制主义体制在内。只要他们的提倡者的行为,不违反民主的规则……”〔10〕布鲁诺告诉人们:“政府无权告诉公民应该想什么。”他是智者。思想自由同样要求政治宽容,而对于专制体制而言,容忍异己无异于自取灭亡,所以,古时提倡思想自由的布鲁诺作为异端被教廷烧死在古罗马的鲜花广场上。没有民主宪法或民主宪法只是一种摆设的时代只会意味着血腥。
  1914年,袁世凯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国民教育以孔孟之道为修身大本。”在他看来,这便可以束缚公民的思想,袁氏江山便可以“万世一系”了。这实在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等到公民都停止了思考,专制体制就安全了吗?“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从危险而大逆不道时,那么政府是在有意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利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尊严”〔11〕。何为真理何为谬误由政府说了算、被剥夺了思想自由权利、不敢自由思想的民族是没有活力没有希望的民族,纵使它表面看起来强大,也必然走向衰落。这一点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早已成为常识,而起步相对较晚、民主制还不完善的国家却还任重道远。教训是明摆着的,孔教既不能挽救袁政权的衰亡,也无法抗拒新文化运动的潮流。1928年颁布的、具有宪法的性质和地位的《训政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12〕所以,尽管中国国民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但其统治却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毕竟这样的宪法是一部非法之法。没有一个政府会培养自己的对立面,但对立面是事实存在的。而且,值得庆幸的是,也没有一个专制政府能够免于消亡——袁世凯不能,北洋军阀不能,国民党也一样不能。
  (三)
  最后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宪法可以违反或反对吗?这在中外的历史上,是一个引发过无数是是非非的问题,而在一些国家这甚至是一个血腥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原就是为了预备有人来“违反”并加以追究的,倘不,则宪法就也是一种摆设而已了。进步的宪法也好,落后的宪法也好,它们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被违反的现象总是不可避免的。如袁世凯称帝就违反了自己参与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该法规定中国实行总统制);中曾根康弘、桥本、小泉等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举动则违反了日本的和平宪法(该法规定日本政教分离),一些国家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军事政变,绝没有一次是按宪法行事的——哪有宪法允许反对派发动政变的?即使在号称最民主的美国,也有违宪的政令出台。1947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就签署了“联邦忠诚命令”,该命令的目的是找出政府中,甚至高等学校教师、机关人员中的共产党活动分子,他们将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随时面临失业的危险。这同样是一个违反了美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的条款,所以在1970年被废除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盛行的麦卡锡主义在颇讲人权的美国造成了人人自危的局面,但它在客观上也使得“学术自由”被当成一种神圣的权利提出来广为讨论,“学术自由”在保护左派学者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先生甚至把它提到了一种全新的和极高的境界:伦理个人主义。他认为,人们既然接受伦理个人主义,则他们也就接受了随之而来的责任:即人们有责任不公开宣布他人的信仰为谬误并承担一种更为积极的责任,那就是人们有责任公开表明何为他所相信的真理。“当猜疑的气氛充斥的时候,用丧失职业的恐惧心理把教师们收拾得俯首就范,那就不可能有才智的自由发挥。”〔13〕道格斯法官如是说。“联邦忠诚命令”的签署与废除,实际上是违反宪法与回归宪法的较量,它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权威,同时也说明:政府究竟应被赋予多大的权力,政府本身并不是惟一的和最后的裁决者。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宪法都是可以反对而不可以违抗的。不可违抗是基于宪法作为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说的,可以反对则是针对阻碍或试图阻碍社会进步与人的最大可能性发展的宪法而言的,这样的宪法必须被修改或废除。道理很简单:宪法是人的宪法,不是神的宪法,当它试图维护专制和禁锢人们的思想自由与权利时,便不再神圣了。率先发出“我反对(企图倒退的宪法)”的声音的,还是杰斐逊。他在致亚当斯的信中宣称:“我反对通过改变宪法的行政管理体制,即第一步过渡到总统和参议院的终身制,再从这一步过渡到这些职务的世袭制,从而使宪法具有君主制的特点。”〔14〕针对宪法草案中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情况,他提出了美国宪法中前十条著名的修正案,第一条修正案即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国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得剥夺言论出版自由,人民和平集会以及为救济疾苦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参见美国各种版本的宪法)这些修正案实际上为阻止国会运用立法权随意制定法律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成为两百多年来美国民众实现自由和民主的可靠保证,并且成为美国社会中不可动摇的观念。杰斐逊不愧是民主思想的先驱,他大胆质疑和反对专制宪法的举动成为美国式民主的典型范例,与规定孔教为国教的袁世凯们相比,显得愈加睿智和开明。他充分认识到了作为人的权利和责任,并让世人明白,宪法必须是进步的,否则,“我反对!”而且,即使宪法是进步的,作为公民,“我”也有反对的权利:作为公民,我们皆具有责任,当我们的社会必须作出集体决策而我们又相信我们的信仰和意见应该得到考虑时,那么,保持沉默便是错误的。只有保持独立的个人见解并对宪法和社会保持清醒的关注,宪法才不致于成为摆设或工具,社会也才不致于停滞不前。即使宪法的权威地位在美国几不可动摇,围绕着宪法的斗争和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当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伊案以七票对二票的多数通过判决宣布宪法保护妇女在妊娠早期施行堕胎手术的权利时,它激起了公众经久的愤慨、激情以及暴力行为。从那时起,反堕胎组织以及政治上的保守派坚定不移地游说试图扳回对罗伊案的判决。他们炮制了一系列新宪法修正案,但是没有成功;他们提出议案要求国会宣布胚胎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时,也没有成功;他们说服里根总统提名反堕胎法官就职于联邦法院;他们集资作为反堕胎政治竞选以鞭挞支持堕胎权的候选人;他们还冲击和炸毁诊所……尽管这样,美国宪法的地位仍得到了加强——或者说,美国宪法的地位因为争论和斗争更加稳固了。正是各种力量之间相互强大的制约作用,被宪法赋予很大权力的职能部门才不会贸然行使权力,并最大程度地维护正义和公理——这一切,又和宪法的被“反对”分不开。可以说,反对宪法不只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四)
  即使民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也并不就意味着民主和自由已成现实,要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就要培养整个社会的自由力量,培养社会成员容忍并尊重持不同意见者权利的精神,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提高公民的认识水平。杰斐逊在提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后,仍不放心,因为他认为,单有一项权利法案还不足以保证人民享有基本自由权,正常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对实现宪法所承认或规定的自由权至关重要。他在《关于进一步普及知识的法案》中指出:“即使有最好的体制,那些受委托掌握权力的人,通过慢慢地行动,总有一天要把这种权力变成暴政;可以相信,阻止这种情况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尽可能的启发广大人民的思想,特别是让他们得到有关历史所展示的各种事实的知识。”〔15〕美国宪法制定出来已有两百多年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如黑人的各种权利、妇女的选举权等,都是在这两百多年间慢慢实现的,而距完全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还有一段距离,不管怎样,美国仍是世界上相对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这与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的开拓者和实践者们前赴后继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他们通过语言和行动来传播美国式民主的观念,使这种观念深入民心,遂有今日美国社会相对民主的现实。
  应当承认,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不管它对自由社会如何重要,没有一种是绝对的,同样,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宪法,也没有任何国家的宪法应该是各国立宪的惟一样板,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宪法应该遵循一些已经公认为进步与合理的准则,自由、民主、人权,三者中没有一项可以被否定或取消。行文至此,我想起了德国作家雷马克在《凯旋门》中通过主人公拉维克表达的一句话:“理由充足的法律万岁!”即使不是针对纳粹暴政,这句话也不失为智者之音。
  注释:
  〔1〕〔12〕陈荷夫编:《中国宪法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57、447页。
  〔2〕〔3〕〔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0、62、154页。
  〔5〕林贤治著:《胡风集团案》,丁东以《郭沫若和鲁迅》为题选入《反思郭沫若》一书,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6〕〔10〕〔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307、130、324页。
  〔7〕〔8〕〔15〕《杰斐逊传》,湖北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163、82、227页。
  〔9〕(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剑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9页。
  〔11〕〔13〕(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357页。

  美好新世纪

  美好新世界? 周 宁美好的红色中国形象,首先出现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的欧洲,逐渐到美国,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达到高峰。美好的红色中国形象表现在从经济发展到道德完善的许多方面:新中国巨大的物质成就、感动人的集体化运动、乐观向上的真正的民主精神、红色中国新文化的建设以及种种符合人道理想的社会制度的建设。那些受邀访问红色中国的记者、专家们,又像三十至四十年代去延安或边区的前辈们那样,坚信自己在中国发现了一个代表未来的“美好新世界”;在那些西方的“新中国迷”的眼里,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有高尚纯朴的人民、平等自由的社会、富于智慧与权威的领袖,尽管并不富足,但是幸福……几乎成为现代的“道德理想国”。他们希望以中国为背景规划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他们的真正用意不在于中国,而在于利用中国形象批判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种种不如意的现实。
  一二十世纪三十至四十年代的美好的中国形象一夜之间转变成五十至六十年代邪恶的中国形象,这种戏剧性突转再次发生在六十至七十年代,那个一度令人憎恶与恐惧的“红祸”的中国,摇身一变又成为昭示着未来进步希望或人类社会和谐理想的“美好新世界”或“道德理想国”。这种一再发生的两极间的转变令人惊讶,也让人深思。
  十多年前美国反思所谓“丢失中国”的历史教训时,曾经批判三十至四十年代美化的中国形象影响了美国政府的决策。费正清认为美国人对中国的看法不是想入非非地怪诞化就是想入非非地理想化。十年以后,中国形象从美好到邪恶转为另一个极端,清醒的人发现,这一次又错了。大众传媒再次虚构了一个自以为是的中国形象,影响了美国人民的心态与美国政府的决策。1964年,费利克斯·格林在《无知的帷幕》中说:美国正面临着失去记忆的危险。一个民族的记忆就是它的历史,而历史意识的基础,是容不得错误的信息和情感用事的。
  对我们来说,中国之所以难以理解,并不是因为中国遥远,而是因为一遇上中国问题,我们就容易偏激。我们很少能够不带任何主观情感色彩地讨论我们与中国的关系。许多年前,任何不利于中国的说法,都不能被接受,只要谈中国,就必须以对中国表示友好为前提。今天,我们又必须只说中国的坏话。似乎中国的一切都是邪恶的。从我们与中国最初交往的时代起,美国对中国就有一种特殊的情结,不是无以复加的敬仰,就是彻头彻尾的疑虑,我们在两种极端间摇摆,禁不住地感情用事,从未能够真正客观……〔1〕格林认为,美国这种忽左忽右、偏激极端的态度,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美国的传教热情、市场神话,恩抚主义与普世正义激情,曾经使他们对中国情有独钟,这种过分的热情与期望,导致三十至四十年代对中国形象的美化。蒋介石失败,毛泽东胜利,中国的剧烈变动以及红色中国对美国的敌视,彻底打击了美国文化的自信与价值观念,于是过分的期望导致过分的失望,最终酿成某种极端化的仇恨与恐惧。格林指出,美国人心目中的中国形象,现在与过去一样,都是不切实际的。
  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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