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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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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9—

    则用国家核拨的资本金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股本投资,并且调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组织机构,将现在的中国投资银行并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开发银行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根据筹集能力和项目风险情况,与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反复协商后,共同确定重点建设投资和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随着业务的发展,开发银行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用于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 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从而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注册资本、经营的业务范围及规则

    (一)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财政部拨付的资本金和重点建设基金;(2)国家开发银行对社会发行的国家担保债券和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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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银行法概论

    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其发债额度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确定;(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经验表明:以财政为主的政策性金融行为是开发银行筹资的稳靠办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第3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相统一,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制。”

    (二)开发银行主要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1。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2。

    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3。

    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4。

    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5。

    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作为率先成立的全国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从建行一开始,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银行通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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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9—

    积极稳妥地开展国内、国际金融业务。该行194年全年承贷862亿元,实际发放818亿元。到194年11月末,该行承贷的395个大中型项目资金到位率年末基本达到10%,及时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该行195年还与日本兴业银行、韩国产业银行等国外16家银行签署了50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协议,用于内地交通、能源、原材料及出口创汇项目的技术和设备引进等,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

    三、国家开发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及财务会计制度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组织国家开发银行是由原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一部分政策性业务和国家投资机构组成的,负责管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国家投资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只设总行,不设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投资机构,用国家核拨的资本金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股本投资。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 行长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开发银行行长负责日常工作,并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许多重大事项,比如:(1)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2)审查行长的工作报告;(3)审定筹资方案,确定政策性贷款计划;(4)审查、通过本行年度财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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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银行法概论

    算报告;(5)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总之,国家开发银行总部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行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事会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的设立,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各出一位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的。 监事会的主席,由各监事会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每届任期为3年。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提出国家开发银行行长的任免建议等。但是,监事会只是一个监督性质的机构,不能干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三)国家开发银行财务会计的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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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9—

    第三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

    一、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地位、性质和任务的规定

    作为政策性银行之一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的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惠低息贷款。作为专业办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国家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从全党工作的大局出发,找准在抑制通货膨胀中的着力点,切实增加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投入,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农副产品的有效供应,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为此,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对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投入。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1。

    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2。财政支农资金;3。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 为满足农业投入和增加的需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方面应积极敦请中央银行增加信贷规模和相应资金,同时努力拓宽筹集渠道;另一方面还应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等,并可积极探索引进外资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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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银行法概论

    (二)

    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支持收购部门完成和超额完成每年收购计划。自195年起,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将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因此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堵住收购资金流失的漏洞,确保收购部门在政策性收购范围内不给农民打白条。(三)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和农、林、牧、水利基建、技改贷款的投量,支持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和“体内循环”的基础上,今后还应将逐步把业务重点放在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上。(四)

    尽快建立起全国性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网络,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精简、效能和有利于经济核算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五)

    加强与农业银行的业务合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协同动作。 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从农业银行划转过来的,目前仍由农业银行代理,因此,二者是宗旨一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兄弟行。

    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机构的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 其中,总行设在北京;分支机构的设置,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若干农业比重大的省、自治区设派出机构(分行或办事处)和县级营业机构。 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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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9—

    实行行长负责制,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总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命。 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则协助行长工作。 分行的正、副行长由总行任命;支行正、副行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命。职员则实行行员制。其中行长负责全行工作,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一)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二)行长的工作报告;(三)国家重点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四)本行年度决算报告;(五)有关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并报国务院批准。 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一人。 其中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二)

    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三)查阅、审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资料;(四)监督、评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的工作,提出任免、奖惩建议,但应当注意的是:监事会只是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起监督、检查、评价的作用,却不干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业务。 具体业务主要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主持负责的。

    三、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业务活动的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活动:(一)

    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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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银行法概论

    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二)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三)

    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四)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五)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六)发行金融债券;(七)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八)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九)境外筹资;(十)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计划、指标管理、统筹统还、专款专用的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负责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 自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从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划转后,已经以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方式继续运行。 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按委托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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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

    五、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从中国农业银行改组而新建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资本金从原来的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出一部分解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管原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债权)

    ,并接受相应的人民银行贷款(债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节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规定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对我国进出口业实行政策性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是经营国家进出口方面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如为扩大我国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也就是说,进出口银行要以金融手段支持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以促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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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银行法概论

    商品结构的升级换代。进出口银行成立初期的业务重点是出口信贷,194年共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20多笔,实际放款20多亿元。 在这些项目中,成套设备项目为贷款额的52。

    47%,船舶项目占3。

    27%,其他机电项目为14。

    26%,为加速我国出口商品提高档次做出了贡献。 这家银行194年还顺利完成了17亿元金融债券的发行计划,及时保证了信贷资金的需要。 由于资金调度得当,放款有序安排,提前偿还了人民银行临时再贷款2亿元,从而为该行树立了“讲信用,重声誉”的良好形象。在195年,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同时出口商品结构逐步优化,正向着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的方向迈进,在这个好的形势下,机电产品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为今后的大发展和“九五”

    期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上新台阶奠定了基础。从世界市场发展趋势和我国已具备的实力来看,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潜力很大,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一年多来,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已实际发放贷款63。

    6亿元,意向承保金额达5亿美元。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注册资本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拔。 注册资本尚未公布。 该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业务范围:主要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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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01—

    信贷和卖方信贷;为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贷担保,不办理商务银行业务。该行坚持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

    三、进出口银行经营的范围和规则

    (一)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范围1。提供进出口信贷;2。

    提供信贷担保等业务;195年12月为出口买方信贷提供了首笔担保。3。兼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4。其他业务。加强管理、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风险,是所有金融机构都应予以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结合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应该防范的经营风险是:1。

    信贷风险。 进出口银行已承办的信贷业务,都可能存在贷款逾期或不能归还的风险,为防范损失,一定要严格贷款审批制度。 除要适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审批原则外,还要充分适用自主经营权力,坚持贷前调查、审贷分高、集中审批、会计监督、贷后管理等制度;坚持每笔贷款要有担保或抵押,坚决不办信用贷款;对援外优惠贷款,要逐步建立专项风险基金。2。

    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风险。 要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本行制订的管理办法,谨慎承保,并采取建立出口信贷保险基金以及大额赔付由国家承受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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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银行法概论

    3。

    汇率风险。 进出口银行的外币债务和债权,一般均是中长期,所以一定要重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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