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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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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银行法概论

    3。

    汇率风险。 进出口银行的外币债务和债权,一般均是中长期,所以一定要重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据信息,注意分析并学会运用掉期业务等手段来降低承受的汇价风险。4。

    信用风险。对于政策性银行来讲,首先应把好贷款关,并逐步制定短、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其次要做好资金计划运筹,确保支付和按期偿还债务本息。5。

    盗、抢、诈骗风险。 进出口行新建不久,虽未发生此类案件,但不能放松警惕,要切实贯彻银行“三防一保”的要求,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二)经营原则和措施1。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进出口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一要通过经营活动,为支持我国成套设备与机电产品出口做出贡献;二要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效益,把政策性与效益性统一起来。 我们要通过加强管理,综合经营,增收节支,在取得财政合理补贴后实现保本和争取盈利。 为此要把好以下几关:(1)把好业务收入关。 政策性业务与政贷转贷业务分帐管理;财政补贴争取及时到位;各项贷款本息、保费等,及时收取入帐。(2)把好资金调度关。 按照“安全、灵活、效益”原则,加强资金运筹管理。(3)把好费用开支关。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压缩非经营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4)把好进人关。 这也是一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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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01—

    少费用开支的重要渠道。2。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安全防范机制。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机构与财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可兼银行行长,也可不兼。董事长,银行行长都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授权任免。中国进出口银行要设监事会,并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和其他成员组成。 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其经营方针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对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检查,对银行行长的工作做出评价和建议。中国进出口银行只设总行,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其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在个别大城市,可设派出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

    ,负责调查统计和监督代理等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财务制度与其他政策性银行类似。

    第五节 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组建的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有各自的“条例”和“章程”

    ,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执行。 这种条例和章程也是一种金融行政法规,《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又为政策性银行的设置及其行为规范划了一个笼子,但上述条例、章程和两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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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银行法概论

    都不能代替政策性银行的本身立法,并且制定政策性银行法是完善我国金融立法体系,专门调控政策性银行金融关系,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建立和健全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机制,保证政策性金融稳健、合法运行的迫切需要。制定我国政策性银行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所要规范的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一)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任务、法律地位,与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二)

    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确定性范围和界限、经营机制、业务规则;(三)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代理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四)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操作运用以及责任和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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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01—

    第六章 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的规定

    第一节 实行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及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实行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

    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现国家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各专业银行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首先,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其次,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强化集中管理,提高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全行统一核算,分行之间不允许有市场交易行为;再次,一般只允许总行从中央银行融资,总行对本行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作为统一法人财产;第四,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国有资产产权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管理。在我国允许国有银行之间有业务交叉,开展竞争,坚持实行银行分业经营管理。 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并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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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银行法概论

    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商业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提出任免、奖惩的建议。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 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没有投资权。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包括各种形式,其中包括应当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 合作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农业和发展地区经济服务。 首先,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试办城市合作银行。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要制订《农村合作银行条例》,并先将农村信用社联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中独立出来,办成基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 农村合作银行只在县(含县)以下地区组建。 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按《农村合作银行条例》向农村合作银行参股,但不能改变农村合作银行的集体合作金融性质。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但外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故而应当逐步统一中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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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01—

    税率。当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时,允许破产,但债权债务要尽可能实现平稳转移。 并要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已有的经验表明: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中应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一)正确处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三性”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关系。资产业务三性的统一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要求。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之一就是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这种目的和特征,要求银行必须在尽可能保障各种资产业务的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最大收益,这正是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而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才能真正发展好商业银行。从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来看,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得好,经济稳定发展,银行存款就多,“三性”结合得就好。(二)

    正确处理增强银行自主独立性与依靠各级政府支持的关系。政府与银行的动机是一致的。在政策性银行建立后,银行信贷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在很大的程度上受贷款企业的影响。 贷款企业盈利是银行贷款的目标,而在市场经济下,银行也是一种企业,故应有贷款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同时,政府对银行要引导,银行要主动取得政府支持,使商业银行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规划,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三)正确处理调整银行负债资产结构与支持发展的关系。 首先,合理确定企业所需信贷资金的合理性。 必须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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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1—银行法概论

    民经济角度合理确定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资比例,确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比例。 按照关键产业重点投资、基础部门超前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存量调整与增量配套的原则确定企业所需要信贷资金是否需要支持及应当放款的种类和数量。 其次,正确对待亏损(微利)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于国民经济调整中必须关停并转的长线产品、重复项目,要中止资金投入。 对有助于填补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企业就要积极扶持,同时,针对我国产业结构可塑性、刚性过强,流动性、重组性差的特点,对亏损企业要采用少投就能见效的投资。(四)

    正确处理好向商业银行过渡、发展综合性业务与保持专业银行传统优势的关系。 首先,各专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优势不能丢;其次,发展综合性业务要有利于提高自身整个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再次,银行间应协作经营,不同的专业银行在保持专业优势与发展综合性业务时,其负债、资产将有不同的情况和规律。(五)正确处理抓住机遇改革与稳健经营的关系。 首先,要抓住机遇改革。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就是专业银行转换经营机制,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其次,要从金融大局出发,保持金融稳定,执行金融纪律和程序。(六)

    正确处理学习外国银行与保持中国特色的关系。首先,银行国际化是历史的必然。 在193年底,我国的各专业银行也纷纷列入世界大银行排名的第十几位或几十位。 随着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临近,我国银行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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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01—

    内业务与外国银行的竞争中能否获胜、国外设行能否站住脚都将成为现实问题,因此必须抓紧实现金融国际化。其次,学习外国商业银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不盲目学习,外国银行的管理要中国化应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是国有商业银行、新兴商业银行、城乡合作制银行以及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等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一)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79年在原有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基础上,通过改革分设,在我国逐步确立了中国银行体制的同时,形成了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家为主的国有专业银行体系。(二)新兴商业银行在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相继成立一批新兴商业银行,截止195年上半年,新兴商业银行已有十一家,全国性银行占四家,区域性银行占七家。1。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国交通银行、中国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 在这些新兴商业银行中,以交通银行成立最早,为1987年恢复和重建的,无论从总资产规模还是从分支机构来比较,交通银行都居新兴商业银行榜首。 194年交通银行资本金为100亿元人民币,资产总值达2800亿元,有86家国内分支机构。1987年成立的中信实业银行是附属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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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银行法概论

    的,该行一方面扩大人民币和外汇业务,另一方面则通过组织和参加国际银团贷款,在海外发展贷款,发行债券进入海外市场,并组织融资租赁以及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金融业务,其资产194年已达到600亿元。 192年成立的光大银行,两年多来的时间,资产总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增长了五倍。196年1月正式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是由全国工商联牵头,主要由民营企业投资,为民营工商企业服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59家股东主要是全国工商联合会员企业,注册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2。

    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包括: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 招商银行是由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创办的商业银行,是在招商集团有限公司蛇口财务公司基础上建立的。1987年7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成为我国第一家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同时,招商银行也是资本扩充最快、效益最好的商业银行之一。如该行在建行时只有1亿元人民币,在短短七年就扩充到29亿元人民币。 又如在193年招商银行的人均利润为44亿元人民币,居当时商业银行之首,而且资本充足率为32%,逾期贷款率仅为1。

    2%,194年,招商银行资产总额已达260亿元人民币,分支机构也由深圳扩展到全国。 福建兴业银行是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基础上创立的。1986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从福建省人民建设银行中分设出来,成为福建省属的国有金融机构。1988年,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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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

    福建华兴投资公司联合发起向社会公开招股建成区域性商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于1985年成立,是拥有广东省各专业银行、香港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国银行集团等资产雄原的股东的区域性银行。1989年8月,该行开通了全国跨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成为我国第一家实现了全国通汇的区域性银行。194年该行的资本金仅为交通银行之后,达34。

    81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为349亿元人民币。 深圳发展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7年成立的。它是在吸收深圳经济特区内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的基础上,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等11个单位和中国公民入股建成的,该行作为全国唯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的商业银行,经过几次扩股增资,194年资本为12。

    76亿元人民币,其中公众股占68%以上,资产达140亿元人民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立于192年,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目的是为上海、长江沿岸和三个“三角州”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该行是在我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完全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经营一般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 几年来为上海浦东的开发和上海的振兴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华夏银行是193年成立的,并于1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向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化。 该行主要负责存款、储蓄业务;票据承兑业务;结算、汇兑业务;代理收付和代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咨询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买卖政府债券业务及经授权发行金融债券业务等。 在股份制改造后,该行的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人民币,股份均由法人持有,其中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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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银行法概论

    总公司作为发起人持股25%,该行为开拓业务,与国际市场接轨和增强竞争力等目的,已在全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设立了五家分支机构。海南发展银行是1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其发起机构为海南省原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是原四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6亿元人民币。(三)城乡合作制银行自194年起我国开始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先在京、津、沪、深圳和石家庄等5个城市进行试点。 正在组建的城市合作银行,其性质是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不是私人性质的银行,也不允许成立私人银行。 它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面向区域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银行,其股本总额由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地方财政入股金构成。 组建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关键是做好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这种银行既可壮大实力,理顺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监管;同时又可以保持原有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优势,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其中,城市合作银行之所以还保留“合作”二字,正是反映出这种商业银行主要由原信用合作社合并而成立,其性质已不属合作金融,而是商业银行,这种合作制商业银行内部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行长)负责制,并同时设立监事会。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经理或行长是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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