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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选择-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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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得舒服一点不好吗?我的解释,是让待食的干扰进食的,进食的会早点离去。
因为交易费用而导致的非价格准则的行为,不代表租值消散,因为这些行为作出有价
值的贡献,在边际上,非价格准则所增加的费用会与其贡献收益相等。
张五常《经济解释》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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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价格管制理论的性质
价格管制(price control)是常有的,经济学课本总要花些篇幅分析。严格地说,这
些分析说不上有什么理论,半点解释行为的用处也没有。课本之外的专业文章,比较深入地
分析价格管制有的是,但也没有解释力。传统的困难是经济学者对解释行为的兴趣不足,没
有认真地审查价管的局限约束,推出假说,然后以事实或行为来验证假说的含意。传统上,
市场有价,市价被厘定了,引导资源的使用,就算是大功告成。但市价一旦被管制废除,经
济学者就变得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搬出「过剩」、「短缺」、「不均衡」等概念或术语来遮掩
所知不足。
价格管制这回事,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说清楚。美国七十年代初期的石油价格管制,
有四巨册的条例,洋洋数千页,执行动员五万人!漠视了世界的复杂性,没有理论指导局限
条件的考查,传统的价管分析是建造在浮沙上,很有点自欺欺人。基础上,这些分析有三个
漏洞。
(一)基于马歇尔(A。 Marshall)的需求曲线与供应曲线的剪刀分析,传统的看法是
价被管高于市,有「过剩」(surplus),低于市,有「短缺」(shortage)。按这分析,「过剩」
是供应量大于需求量的差距,「短缺」是需求量大于供应量的差距。然而,需求量与供应量
是经济学者想出来的「意愿」之量,并非真有其物。于是,「过剩」与「短缺」也是经济学
者脑中的想像,在真实世界不存在,从前没有,以后也没有。既然我们不可能望出窗外而有
机会看到经济学者所说的「过剩」或「短缺」,只靠言之凿凿来作科学验证是没有内容的。
都是那剪刀惹来的祸。价格管制,价别于市,剪刀不剪,论之者大谈什么压力,但压
来压去也压不出可以验证的假说来。我在卷一第七章修改那剪刀时说:「短缺」是因为经济
学者的思想有所短缺而产生的。这里补充:「过剩」是指多余,应该废除。
(二)如果供应量与需求量不等而产生的过剩或短缺不是真有其物,而是协助推理的
概念,那么这些概念在逻辑上有困难。这条路的推理程序的起点,是在价格管制下物品或货
品不能清市(market does not clear)。但怎可以有不清市的情况呢?社会竞争取物,市价
只是多种竞争准则的其中之一。价低于市,排队轮购,或走后门,或大打出手,或论资排辈,
凡此种种,能付而又愿付代价高者胜,不能或不愿者败,物品的分配必定「清」得一清二楚。
就算是因为价格管制而使有关的物品停止生产,其市之清也正如好些我们需要的物品不见于
市一样。
(三)物理学所说的均衡(equilibrium)、不均衡(disequilibrium)、不稳定的均衡
(unstable equilibrium)等词,是用以描述物体的动态,是事实,是可以观察到的。这些
术语搬进经济学,变为概念,与事实无关,无从观察。数之不尽的经济学子,以为均衡与不
均衡是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被误导了。前文所说的过剩或短缺是指不均衡的情况,但既然
过剩或短缺皆非事实,无从观察,均衡与不均衡也类同。
卷一第一章第六节指出,经济学所说的均衡是指一个假说有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
而不均衡则是指这样的含意不存在。一个假说的含意若是模范两可,不可能被事实推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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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验证,没有解释力。不均衡的「理论」是没有解释力的。这样的不均衡是因为理论的
约束力不够,不能肯定地约束行为。要使不均衡的理论变作均衡理论,我们要补加条件来增
加理论的约束力。在经济学上,这些补加的条件是局限条件——在科学方法论中称作验证条
件。
要有明确地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那是说,要有均衡的理论——是要有足够局限
条件的指定的。从这个重要的角度看,价格管制是说,经济学者最熟知的市价,是他们从入
门到教授用得最多的局限条件,但因为有价格管制而不能再用了!价格管制的效果被视作不
均衡,是因为最重要的市场局限——市价——被政府无情地废除了。是的,那以「过剩」或
「短缺」为基础的价管理论,不是不均衡那么简单,而是根本没有理论可言。
解决的办法是明显的,但不容易。你明知怎样可以爬上峭壁,但不一定可以爬得上。
失去了市价为局限,我们要补加其他的,加到有可以验证(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testable
or refutable implications),而补加的局限愈多、愈精确,可以验证的含意也就跟著愈多
愈精确了。
但这里有两个困难,都不容易解决。其一是局限条件是真实世界的事,不能子虚乌有
地假设出来。坐在办公室内想像真实世界的局限而简化(不少学者是那样做),其命中率极
低,更何况价格管制历来五花八门,各各不同,学者们又是怎样的天才,可以闭著眼睛而猜
中了?
其二是真实世界的局限虽然可以分类,但零散地数起来多如天上星。问题就是这样了。
价格被管制,这个局限再不能用,要解释管制的效果行为,你要补加其他的。现在我免费把
所有局限放在你的面前,你怎样选?为什么你选甲不选乙?有关的局限是从何而定的?
我们说过了,如果一样物品的竞争准则不是全以价格为依归,其他非价格的准则会被
采用,而通常是以被管制著的价格与非价格的准则合并使用。那所谓不均衡的情况,是指我
们不能肯定哪一种或哪几种非价格的准则会用作补充被管制著的价格。那是说,排队轮购可
能是价格管制下被采用的一个非价格准则,但那只是一个可能,却不一定。这也是说,要是
在价格管制下排队的情况减少,也是可能的。数之不尽的非价格准则可能被采用,但如果不
能推断哪一种或哪几种的合并会出现,我们就没有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假说。这就是经济学上
的不均衡,是指没有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也即是没有理论了。
说竞争的准则有改变,就等于说行为有改变。能解释或推断在价管下哪些非价格准则
一定会被采用,就是解释了价管下的行为或现象。以价格为准则,竞争者的行为,谁胜谁负,
资源使用的效果,经济学者耳熟能详,而均衡的分析,大致上是举手之劳。价被管制,只要
你告诉我哪一种或哪几种非价格准则会被采用,均衡的分析也是举手之劳,而竞争者的行为,
谁胜谁负,资源使用的效果等推断,则易如斩瓜切菜矣。
很明显,分析价格管制的困难,不是因为非价格的准则会被采用,而是我们不知道哪
些准则会被采用。那是说,价格管制理论的主要目的,是解释或推断哪些竞争准则会被采用。
这是个相当困难的选择分析。竞争准则五花八门,价格管制各各有别,我们要怎样处理呢?
选择是要讲局限的,但上文说过,局限数之不尽,我们要怎样把有关及无关的局限分开呢?
换言之,以选择竞争准则为目的的价管理论,推上一层,就是选择局限的理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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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三个基础的价管理论
上文的结论,是价格管制的理论主要是协助在价管下选择有关的局限条件。因为这类
管制各各不同,局限千变万化,这理论要有广泛的一般性。如下三个我们分析过的基础是重
要的。
(一)艾智仁以价格作为竞争准则,但竞争的准则多的是,不限于价格。我指出除市
价外,所有其他的非价格准则都会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这样看,推断了在价管下将会
出现的非价格准则,理论的均衡点是所有非价格准则的边际租值消散是零。
(二)高斯定律的提点:私有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这是说,以市价作为竞争
准则是要基于私有产权的。这样看,如果没有私产制度,竞争仍然存在,但会用上非市价的
准则。这是说,凡是用上非市价的竞争准则,私产的界定必定出现了问题。虽然高斯没有那
样说,但他的定律使我们能把竞争的准则与产权的界定挂勾。
(三)是我写《佃农理论》时无意间发现的。分成或租金或市价,是私产收入权利。
如果这收入权利被政府压制,私产的使用在某程度上会有非私产的效果,会在某程度上导致
租值消散。价格管制是干扰了收入权,在某程度上会导致租值消散。选用非价格的准则——
例如排队轮购——的基本原因,是价格管制促成了非私产的效果。
上述的三个基础息息相关,大致上不可能错。我的意思是说,任何一个基础是错的话,
三个基础皆错。(此前我说高斯定律有谬误,可不是说上文第二个基础的版本。)
不管是明还是暗,任何交易都有合约。合约的条款分两类: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一
次买断的合约不是结构性的,只有收入(即价格)条款,但不买断的(如租约或雇用合约),
除收入条款之外还有使用条款。后者合约是结构性的。价格管制主要是管制收入条款——私
订之价被政府左右了,指定为高于或(通常)低于市价。有结构性的合约,政府除了管收入
条款也可能管使用条款。且让我先提出最基本的问题:如果一家小店子的月租是一百元,政
府管制指明业主只能收六十元,那四十元的差距是谁的收入权利呢?说是租客的收入,有私
人的收入享受权,是不对的,因为业主可能到期终止租约,或诸多留难,或漠视维修,或停
止水电,等等。如果政府说,那小店子的物业要以股权划分,百分之六十归业主,四十归租
客,或以任何其他的股权比例划分,那么全部月租收入就是业主与租客(后者变为股份业主
了)的私人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但价格或租金管制从来没有那样做。如果上述的月
租四十元的差距没有被界定为私产,某程度上租值消散的现象就会出现。
如果例子不是物业而是产品,好比一张市值二十元的戏票被政府管制为八元,我们问:
那十二元的收入差距是谁的私人权利呢?没有明确的私人收入的权利界定,排队轮购或走后
门的行为就会出现,某程度上也会导致租值消散。
价格管制是从来没有直接而明确地把收入瓜分界定的。但间接的收入瓜分往往是有的。
我调查过香港战前楼宇的战后租金管制及美国七十年代的石油价格管制,二者的法例都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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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以复杂的条例来界定收入的瓜分,分得不很清楚,所以纠纷频频,有某程度的租值消散。
这种含糊的收入瓜分,显然是因为明显的瓜分是明显地夺取了业主或物主或生产者的产权,
在美国是违反了宪法,在香港是违反了私人与政府订下来的地租合约。但不明显的瓜分有时
可以作出明显的阐释。一九七五年在西雅图的一次聆讯上,我成功地说服在场的委员该市建
议的租金管制是违反了美国的宪法。但这样的例子要靠其管制法例写得够露骨。
是的,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价格管制的目的是把收入再分配,而这样做是干扰著市
场私订合约的自由。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收入的再分配应该瓜分得全部收入的权利都
有清楚的界定,以至私产的本质不变。但价格管制不是从产权划分入手,而是从干扰私产的
收入权利下笔,然后试行以法例协助界定权利。这是不容易做到。私产的本质不变的,而就
是做到,其交易费用也会大幅度地提升了。
政府不是那样蠢,不会不知道权利划分模糊不清会有租值消散的浪费——虽然他们是
从另一些角度看。上文提及的美国七十年代的石油价格管制,兴师动众,法例之多之烦,连
专家也感到天旋地转。细察该管制的内容,我们不难发觉是为了公正,为了不压制石油生产,
也为了界定收入权利。搞得风声鹤唳,通胀急升,经济衰退,但还是棋差一著:一子错,满
盘皆落索,那次庞大的石油价管对石油工业的主要效果,是大手笔而又间接地津贴石油进口,
使中东的国家大发其达。
香港于一九四七年起执行的、战前楼宇的租务管制,到一九六八年其法例就修改了三
十多次,鬼斧神工,目的也是要界定业主与租客之间的收入享受权。那是我参考过的十多个
租管中最完善的了,堪称杰作。但香港当年业主与租客大打出手,而香港的公屋林立,六五
年的重建风暴与跟著而来的银行挤提,皆拜租管之赐也。
因为价格管制而引起的收入瓜分不够清楚,某程度的租值消散是无可避免的。这「消
散」的行为大致分两类。其一是资产的使用或生产的行为会有改变,导致资源的价值下降。
其二是合约的安排或行为会有改变,增加了交易费用。通常是这两类会合并出现的。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在上两节我强调了非价格的竞争准则会导致租值消散,一个重
要的原因是价格管制通常会导致非价格的准则被采用。这里的重点是,改变了竞争的准则是
改变了合约的行为,而租值消散的本身可以看为增加交易费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
重点。以市价定胜负是一种合约安排,排队轮购也是一种合约安排;有价格管制,合约安排
就有了转变。另一方面,排队的时间成本是交易费用,而以这对社会没有贡献的时间所值来
取代价格,是租值消散。这样看,在价管下,租值消散与交易费用增加是同一回事。
现在转到最后的「破案」点。上一节的结尾说:因为竞争准则五花八门,价格管制各
各有别,价格管制理论其实是选择局限条件的理论。要怎样选呢?答案是:把租值消散倒转
来处理!价格管制,因为收入的权利界定不清,会引起租值消散。但租值消散可不是为了消
散而消散的。我们不可以把看来应该消散的租值,在边际上消散了,得到了均衡点,就草草
了事。正相反,在局限下争取极大化的公理下,每个参与的人都有意图减低租值消散。依照
这个公理,在价格管制下的租值消散,必定是在局限条件约束下能争取到的最低消散。
这是说,有了不明确的收入权利界定,而这界定不清的收入有租值消散的倾向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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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关的人有意图在局限下把这消散减至最低点。选出来的资产使用与生产的改变,会是在
局限下资源价值下降最少的改变,而合约行为的改变,也会是在局限下交易费用增加得最少
的。一般而言,在局限约束下,价格管制的租值消散,是资源价值下降与交易费用上升的最
低合并。同样,非价格的竞争准则的采用,也是在局限下租值消散最少的选择。
要解释价格管制引起的行为或现象,我们要考查的局限包括管制的法例,其他有关的
法律或风俗,被管制的物业或物品的性质,等等。我们作选择与阐释这些局限时,注意力要
集中在哪些局限可以让收入权利界定得较为清楚,及这界定的费用如何。价管引起的行为是
租值消散的行为,均衡点是边际上每项消散是零,但整体的租值消散不是局限约束下可以避
免的界定了的收入,而是剩下来的最低租值消散。
香港昔日的租金管制引起的天台木屋僭建,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分租现象,收
取鞋金或建筑费的盛行,等等,都是在局限下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
张五常《经济解释》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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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租值消散
作为理念,本章起笔时我说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论,但若不苛求推理,租值消散可用作
一个理念。不是很严谨的思维,但非常好用。我不明白为什么经济学行内不常用。大约从一
九六三年起,在经济解释的思维推理上,租值消散这个理念是我的「秘密」武器。我从来不
秘技自珍,只是说出来少人注意罢了。
先从数学说起吧。作为工具,数学有两项重要的功能:其一是协助推理;其二是监别
对或错。在经济学的推理上,有些人是完全不需要数学协助的,像戴维德(A。 Director)、
高斯(R。H。 Coase)、嘉素(R。 Kessel)、艾智仁(A。A。 Alchian)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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