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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学经济-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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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学术工作市道好,不愁没有大学招手。但能在“少林寺”多留一段日子,总有好处。我的困难是在香港出生,从小爱海。后来我只在芝加哥多留一年,就转到世界上有最优美的海的西雅图去。

  知道可以留在芝大,学习的计划就改为较长线的安排了。那时高斯和我很谈得来,既然时间有的是,我就去学他的思考方法。像赫舒拉发一样,高斯第一次见我就认为是可以的。在我认识的经济学者中,高斯的思想与我最相近。他不用数学,不谈逻辑,任何问题都先用预感找答案;而更重要的是,我们大家都认为若要用理论解释世界,首先要知道世界是怎样的。

  奉信这后者的人甚少。问题是若要知道真实的世界,学者要用上九牛二虎之力,所以发表文章不多。代价大,回报率也高:高斯和我的文章,没有一篇是空空如也的。走这路的人的不幸,是到退休之际世事知得最多,以至数之不尽的文章没有机会写出来。

  我在《合约的选择》一文内,指出高斯在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本质》,虽然没有提到合约,但内容也是合约的选择。只这一点,高斯就认为我是他遇到的钟子期。也是这一点,高斯一九三七年的鸿文死而复生,变得在行内没有谁不知道。

  除了合约的选择,佃农理论的研究还有两个特别的地方,促成了我后来发表的两篇比较重要的文章。其一是在佃农分成的合约内完全没有价格,有的是一个百分比。因此,佃农合约必有其他条款,使合约成为有结构性的文件。但想深一层,所有租用或雇用合约都是结构性的,是否白纸黑字地写下来是另一回事,而又因为合约中若有价格的存在,经济学者就其他什么也不顾了——此乃大错。

  当时,界外效益(externalities)是行内的一个大题目,很热门。我前思后想,认为界外效益的多种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好于该道的人忽略了合约是结构性的,而那所谓“界外”,只不过是他们没有想到合约的结构可以包罗万有。我于是选公海渔业那个真实世界下笔,因为多种“界外效益”都以渔业为例。又因为海鱼是“公共”产,我就把“界外效益”带到非私产的理论上去。

  一九六九年的春天,我还在芝大,写好了《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高斯读后很高兴,要立刻在他主编的《法律经济学报》发表。我坚持要修改一下,所以发表时是一九七○年了。

  三十年前我指“界外效益”胡说八道,是谬论。三十年后,此谬论只死了八成。

  错得那样浅,但驱之历久还不尽去,成见为祸,何其深也。
 (之八)

  佃农研究的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题外话,是由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而引起的。这项政府管制使佃农的土地增加生产,因为农户的收入高于另谋高就所得,所以在竞争下劳力会增加,直到农户收入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代价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约束为零,那幺农户劳力增加的均衡点,会是农户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总收入,等于农户劳力的总代价。这样,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

  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虽然在论文及书内我只以闲话方式处理。地主分成被约束为零,农户在竞争下使土地的租值变为零的效果,与一块非私产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样。我对租值消散的理论传统知之甚详(它起自von Thunen,然后经过A。C。Pigou、F。H。Knight及H。S。Gordon等人的发展),用不参考什幺。

  当时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与“公共财产”(mon Property)一样,不足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那当然与公共财产没有多大分别了。如此类推,地主分成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低于自由市场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总有点“公共财产”的效果。

  问题的所在很快就浮现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权利却被压制。假若市场的地主分成应该是百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约束为百分之四十,那幺那百分之二十的差别是谁的权利呢?说那是农户的,但农户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权取回土地,自作耕耘。这样,那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权利就变得模糊不清。我于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权交给农户,那幺农户就不会在竞争下增加劳力来生产了。农户的产品会是百分之四十归劳力,百分之二十是农户三分之一的股权应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则是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权所得。

  由于如上的推论,我在一九六九年定下后来被行内接受了的私有产权的定义。

那就是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三种权利,所有权(Ownership Right)是不需要的。后来到了八十年代,在中国经济改革的问题上,我极力赞成只要以上三权界定为私有,所有权保留为国有没有问题。这就是邓小平先生所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他自己想出来的。可谓英雄所见略同矣。

  一九六九年的暑期,在转到西雅图之前,我回港度假,顺便到工厂调查件工合约及到租务法庭与林志宽法官研讨香港的租务管制。这后者我曾经试作为博士论文题目,但因为过于庞大而放弃。然而,六九年的情况有点不同。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给我的合约是终生雇用的(Tenure Contract),所以在研究上我有条件赌大一点。

  选择香港作为研究租管的实例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战前建造楼宇的市值租金比管制下的租金高出十倍以上。香港战后人口暴升,但战前建造的住宅楼宇在六九年还是以战前的租值为准则而管制。这个大得惊人的市值与管制的差别,必定会使租管的效果来得甚为明显。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微不足道的现象转变,吹毛求疵地以什幺高深的统计学来算呀算的,不可取也。

  因为在佃农理论的研究中,我意识到地主的收入若被政府压制,会导至某部分的收入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从而产生类似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的效果,所以在六九年再研究香港的租管时,我的矛头就直指业主被政府压制的那部分究竟是谁的权利。那是说,假若一层楼宇的租金市值是一千元,政府只准业主收一百,那九百元的差距究竟被界定为谁的呢?

  香港当时的租管法例复杂无比,而又曾经修改过三十多次,所以这问题一言难尽。近于退休的林志宽法官对这些法例的来龙去脉知之甚详,对我又很有耐心。我天天问,他天天答,后来我索性请他到西雅图的家住一段日子。(好些年后,我有一篇关于香港租管的文章,被美国某法律学报选为法律文章的一年之冠,皆林法官之功也。)

  经过好几个月的审查,我确定了市租与管租之间的大差距,没有清楚地界定为租客的私有权利。这大差距是无主孤魂,依照当时的“公共财产”理论,在竞争下是会消散的。

  我当时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两项精采之极的、与租值消散大有关连的香港租管现象。其一是分租:战前住宅楼宇在战后有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等,以至一间大约五百平方英尺的单位,竟然平均有四点三伙住户(最高达数十伙)!第二个精采现象,是在有租管的战前建造的楼宇之顶上,竟然有天台木屋的僭建,成行成市,蔚为奇观!

  骤眼看来,如上所说的两个怪现象,是租值消散的效果:好比公海捕鱼,因为鱼非私产而导至太多捕钓的人,又或像庇古与奈特谈及的公路例子,因为非私产,不收费而引起交通挤塞。

  然而,香港租管楼宇的分租与天台木屋的挤塞现象,使我越想越觉得有问题。

  两年多之后——一九七二年初——我恍然而悟,发觉传统的“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理论,在基础上错了。
 
 
(之九)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一个显浅不过的问题,就是没有读过书的外人也可以理解,但行内的专家却可能认为深不可测。六十年代开始大行其道的高斯定律是这样的一个例子。这定律浅得连小孩子也能明白,但局内的专家因为被传统的观点左右,没有高斯提点就看不出来。

  在香港租管下的分租与天台木屋的现象,理由简单不过。前者是因为市场租值急升,虽然有租管,但大房东、二房东等因为代价(市场租值)太高而住不起,所以要分租出去。当时香港最极端的例子,是一个床位分三更睡觉,租客每更不同。

  天台木屋的僭建,理由也是简单之极。既有租管,业主的收入微不足道,当然一于少理。租客呢?天台的权利不是他们的,所以无权过问。朋友,你有没有看过当年的天台情况?好些比较大的天台,有街道、有士多,也有大排档!

  当时困扰我的,可不是解释上述的两个现象,而是觉得这些现象的发生不是因为要消散租值而起的。而相反,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应该消散的“无主”租值消散得很少。这是理论上的一个大问题。

  回到我举出过的数字例子吧。假如一个单位的市值租金是一千元,而租管只准业主收一百,其九百元的差距没有被界定为谁属,在竞争下应该会消散的。但因为有分租与天台木屋的发生,我翻来覆去的估计,真的消散的租值不到四分之一。

  试想,大房东、二房东等等;因为分租而有利可图,他们于是赚了租值。天台的“僭建”者也有利,赚了租值;收取天台僭建佣金及保护费的组织,又赚一手;天台之下的住客,因为供应天台水电而有油水可抽,皆租也。

  我是个不被成见约束的人,但应该消散的租值竟然大部分不消散,难倒了我。

  一九七二年的一个晚上,我把问题倒转来看,才知道传统的公共财产理论在基础上错了。传统的错,是用错了“每个人在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假设。没有界定权利的收入或“无主”的收入,传统之见是大家竞争去争取,其争取成本等于收入,以至“租值”烟消云散。这理念忽略的,是每个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要点,是在局限下尽可能减低租值的消散。那是说,在竞争下消散了的租值,永远是每个有关的人依照局限的容许去减少其消散所剩下来的最低消散。

  以香港的租管为例,分租与僭建的现象正好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同样,所有价格管制引起的行为,都是由于在局限下要减低租值消散而起,而这些行为的本身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租务管制与价格管制大同小异,而作学生时第一次读到课本上的价格管制理论,我就认为胡说八道,毫无理论可言,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价格管制会肯定地引起那种行为。得到香港租管的提点,一个新的价格管制理论明显地浮现出来:价管引起的行为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而有用的理论必然要从选择那减低租值消散的局限为出发点。

  《价格管制理论》(A Theory Price Control)写了一年,其间易稿十三次。

  虽然好些行内的朋友认为那是近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里程碑,但自一九七四年发表后,二十多年石沉大海!听说前年有点火花,被引用五次。难道五十年后该文会变作大鱼一尾?

  回头说,六九年暑期回港,除了调查租管,还有件工合约。选香港研究件工可不是因为那是我的故乡,而是香港的工会势力不大,工金自由。以美国为例,因为工会的压力,好些行业件工是不容许的。我要调查件工,是因为公司原理。

  前文提及,在佃农理论中说到合约的选择,我认为高斯一九三七的《公司的本质》也是关于合约的选择的。既然“公司”是合约的问题,其研究就有了焦点。我当时肯定了件工合约是“公司原理”的重心所在,因为这种合约正好站在高斯所说的“公司”与“市场”之间。当时我想,要是高斯想到件工合约,他的论调当会不同。

  当年,好些行内高人认为高斯的“公司”鸿文是套套逻辑,空空如也。我可不是那样看,因为高斯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问:一个人可以依照市价的指引而生产,自己在市场出售,为什么这个人会跑到一家公司去作成员,被经理指挥工作,像奴隶那样的?他的答案,是市价往往因为交易费用过高而不能知道,所以公司就形成了。

  一九六八年我问高斯:“假若苹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以蜂传播花粉,究竟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认为公司的本质还没有完整的理解。

  件工合约的特别之处,是件件有价。因为有价,高斯的“不知价”理念就不容易成立了。难道一家工厂不是公司?

  我为高斯的荣休而写了《公司的合约本质》(The Contractural Nature of the Firm),一九八三年发表。该文以件工合约为出发点而提出了委托(proxy)价格的理念,其结论是公司究竟何物,我们既不知道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合约在本质上与市场的合约不同。

  高斯读该文后,回信说那是他十多年来能学到一点东西的文章。他认为“委托价格”(例如以时间计薪酬,不是生产贡献之价而是把生产委托于时间之价)是重要的创新,但不同意“不知公司为何物”之说。这一点,我是坚持己见的。

  《公司的合约本质》是我到港大任职后第一篇发表的文章,十多年来在国际上被转载了六、七次,而被引用的次数与日俱增。
 
 
(之十)

  北京的商务印书馆搞了三年翻译(难译,几次转换人手之故也),要出版《佃农理论》的中译本,邀请我写个新的序言,我是不能推却的。另一方面,英文原著要重印,也要写个新序。一石二鸟,我决定用中文下笔。我见香港的学子似乎不知道学术研究是怎样的一回事,也就一石三鸟,先在《壹周刊》发表。本来打算写一两期的,但思往事,一动笔就写了十期!

  去年九月初在温哥华的一次聚会中,我遇到恩师艾智仁和他的女儿。他女儿是我昔日在加大的同学,是好朋友,数十年不见,大家都老了,异地相逢,其喜悦之情书所难尽。她抢说:“爸爸告诉我这些年来你在学术上有建树。”我笑问:“他认为我是个天才吧?”这样问,以为她会答:“当然啦!”殊不知她响应道:“不是的。爸爸说你有持久拼搏之能,永远比其它学生多走一步。”不是天才,但肯拼搏,是“傻佬”的定义了。但我还是感到高兴的。

  说句衷心话:凡是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的人,免不了有点傻,有点傻里傻气的。可不是吗?要是学术研究是为了“书中自有黄金屋”,有谁会因为要明白玉器市场而坐在广东道的地上卖玉?又有谁会因为明白了玉器市场,就欣然自得,懒得去写什么文章发表?

  同样,关于香港的租管研究,在发表了《价格管制理论》之后,我被迫应酬再写了一篇关于租管与楼宇重建的问题的。但应该是最精彩的一篇,关于天台木屋的奇观,我已定下一个绝妙题目——The Squatters Above and The Tenants Below——在其它文章内作了预告,但到今天还没有动笔。一位经济学者朋友(G。Hilton),二十多年前屡次以美酒为诱,促我动笔。他说该文若不写下来,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损失。但我是为了要多知一点香港寮仔部管制僭建的运作,分身不下,就放弃了。

  真羡慕戴维德。他只有一个什么学士,平生只写过几页纸的文章,但他不仅是芝大的大教授,而且是大名鼎鼎的芝加哥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在学术上举足轻重的。他的思想对我有很大的影响——不仅是我,说到纯经济学术的影响力,我这一辈子无出其右。我想,像戴维德那样的人,在香港的大学是不可能找到一份工作的。

  记得一九七六年,我写了一篇很有争议性的关于座位票价的文章。内容说高等座位的票价偏低,是因为售票的老板要使高等座位先满,好叫买廉价位的人不会在开场后偷偷地转到高价的座位去。过了个多月,我收到一封信,封面没有寄信人的名字和地址。打开来一看,没有信,只有一张不及两丁方英寸的、从某杂志剪下来的几句文字,内容说某君买了廉价票,偷偷地坐到贵价票那边去。

  我定神一想,就知道是戴维德寄来的,因为只有他这个人会那样做。两年之后,我遇到他,说:“感谢你寄来的无名又无信的信。”他漠不关心地回应:“你那篇关于票价的文章,理论没有错,但我寄给你的推翻了该理论。”

  学术就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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