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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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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是全路广大客运干部、职工和装卸人员的职责。

第 
〃条各级领导切实加强对行李、包裹运输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管理。站、车行
李员、装卸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运输政策,以及铁路有关行李、包裹运输的规定,认
真贯彻负责运输的原则,牢固树立爱货思想,做到安全地、质量良好地完成行李、包裹运输
任务。

第 
#条发生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正确处理,明确责任,制定
改进措施。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章作
业,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甚至法律的责任;对长期安全不
好的单位或损失严重的事故,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 
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处理行李、包裹事故的依据。在不违背本规则的情况下,
各局可制订管内补充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一章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 
%条事故种类: 
!〃火灾 
#〃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误交付。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其他(污染、腐坏等)。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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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般事故 


!〃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四、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第二章事故立案和调查

第 
!条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时,车
站必须立即先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按本规则第 
(条
处理。

第 
〃条行李、包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本规则第 
&条规定之一者。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十天,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
发站处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记录)一式三份。
一份留编制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旅客或货主作为提出赔
偿要求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应收回)。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是铁路内部责任分析的基础资料和旅客或货主向铁路提出赔偿
要求和依据。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本规则第 
&条中规定的情况时,有关站、车应编制
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
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
挂号寄送到站。

第 
#条行李、包裹未到,应迅速按下列规定进行查询和调查。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
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列车主管段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段责
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按此顺序进行
查找。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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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
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
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分局管内的,应抄送主
管分局;跨分局在同一路局管内的应分别抄送铁路局和有关分局;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
路局。 


!〃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三日内,段必须在十五日内答复
到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承担事故责任。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
复,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受调查站、段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五日不答复时,即视
作责任单位。 


#〃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拍发事故
速报,并抄知有关单位。速报内容: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公里)。
()票号、发到站、品名。
(&)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分局接到速报后,应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否
则,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第三章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应明确责任单位,具体划分为: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
答复站、段。 
#〃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如:承运未按规定包装
条件的行李、包裹时;应派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等。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
的车站。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的,发生的
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
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小时内(如
区间列车运行超过 
#小时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责任列
接收站、段。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小时不签收或虽未超过 
%小时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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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

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 
〃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因发、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 
〃事故处理在核定事故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
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一个分局管辖的,报分局;跨分局的,报铁
路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第四章事故赔偿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只要能够证明是铁路责任的,不论其具体责任单
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对需要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
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次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天。

第 
!〃条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
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记和经办人规
定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经铁路审核确定责任不属于铁路而不予赔偿时,处理单位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

依据,连同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由处理单位(车站、分局、铁路局)出庭答辩。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价格标准,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 
%%)条规定办理。

并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

备案; 


*〃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第 
!条事故赔偿款额应按下列规定清算: 
%〃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不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
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 
&〃)+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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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填报两份,保价运输外。行包事故情况

“客客报七”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
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定未保价行包内容。

第五章无主货件的处理

第 
!〃条车站对有货无票、货件上又无标志的无主货件,以及有票无货虽经查询但
无着落时,应按季填造清单(式样附后)。车站于每季末的二十日前报分局;分局于每季末
的二十五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于季末分送其他各铁路局,并报铁道部,以便互相查对,减
少事故损失。无主货件在填表上报后一个月内,不得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第 
!#条车站发现行李、包裹货签脱落及包装上标志不明,无法判明到站时,应立即
会同有关人员开装检查,开列物品清单,注明品名、包装特征、重量、发现日期和卸下车次
等有关事项,根据线索查找原主,找不到原主线索时,按第 
!〃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统计分析

第 
!条发生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属于重大事故时,应
通知铁路局、分局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教训,制订措施,
确定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和事故损失程度及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应按下列规定统计: 
!#事故件数以一批为一件,但在同一车站或同一列车内,同时同一原因发生的多批事
故视为一批,应按一件统计,其事故等级按损失款额的总和确定。 


#一件事故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事故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
时,按发到站间的站序,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上报,列其他责任的,由处理单位统计上
报。 


%#事故一律按结案日期统计,对报经上级仲裁的事故,按接到批复的当日统计。

第 
!&条下列情况不作事故统计: 


!#被盗在五日内破案,并追回全部行李、包裹,没有损失时。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影响交付时。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也未影响交付时。 


&#赔偿款额(包括包装整修费)每批不超过 
!’元时。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按时逐级上报。站、段应于次月三日内报
主管分局;分局应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应于十日前汇总报铁道部(用客客报—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一案一卷,整理清楚,登记入册。事故案卷材料应包括: 


!#行李或包裹票。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赔偿要求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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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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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保价运输的除外)。 
#〃查询电报(包括复电、答复书)和有关客运记录。 
〃其他有关附件。
事故案卷由处理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赔偿案卷为三年;诉讼案卷为四年。其他

不随事故案卷保管的原始记录资料,应分别按下列规定期限保管: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保管二年。 
&〃客运记录保管二年。 
’〃无法交付物品的案卷保管一年。 
!〃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保管一年。 
#〃查询电报、复电、答复书保管一年。

有票无货行包清单 
((铁路局年月季度




到达









包装
特征
物品内容




收、发货人 


日期车次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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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行包清单 
!!铁路局年月季度


上报站
到达
包装特征物品内容件数重量记事 
号日期车次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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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
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
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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